问:治安盗窃案件,嫌疑人到案后陈述已将赃款挥霍一空,无力偿还。有观点认为,该款项属于违法所得,因此应当追缴,妥否?
答:不宜追缴。对于已经挥霍的治安违法所得应否追缴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两分法:
1.如系赌博、卖淫等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而获利的违法所得,没有造成被侵害人损失需要填平的,即便其挥霍一空,仍应坚持“没有人能从违法犯罪中获利”原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予以追缴,逾期未退缴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2.如系盗窃、诈骗等侵害公民个人法益的违法所得,造成被侵害人损失的,鉴于追缉款项的最终流向填平被侵害人损失,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之规定,引导被侵害人通过主张民事责任的方式获得赔偿,不宜再行予以追缴。
3.参考《刑法》第64条,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亦是作了“追缴”与“责令退赔”的二分法,已经失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曾赋予公安机关对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问题作出裁决的权利,但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删除了相关规定,因此只能引导当事人通过主张民事责任的方式获得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版)
第8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1条第1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 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 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2】《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2014版)》
第8条摘录:【实务问题】
2.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裁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问题作出裁决。但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不能再裁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同犯罪行为一样,需要附带解决民事责任问题。针对犯罪行为、被害人如要求犯罪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提出,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并转告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除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被侵害人如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4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版 已失效)
第8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