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1条第1款、第11条第1款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应为6万元,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6日修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为3万元。
虽然最高法在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但这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为前置要件的,如按该规定,是否应认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应执行“最高法有明确规定”的《2016贪贿解释》6万元标准,不宜参照执行《2022标准二》的3万元标准。
答:执行《2022标准二》的3万元标准。理由如下:
1.从立法程序上而言,《2022标准二》的制定虽然是由最高检、公安部研究制订,但其会征求最高法相关意见。因此《2022标准二》的出台,必有经过最高法相关部门研讨反馈意见,而最高检、公安部的起草人员显然也不会对《2022标准二》与《2016贪贿》“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不一问题视而不见。换言之,《2022标准二》相关规定的适用意见,其实在两高一部层面应有形成一致,故不宜将该文件限缩为仅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有效。(说白了,不要把两高一部的起草人员想得太草率了)
2.从法制的一致性而言,如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执行《2022标准二》的3万元标准,而法院执行《2016贪贿解释》的6万元标准,必然导致对职务侵占罪在刑事追诉过程中侦查、起诉与审判环节的脱节,形成“3万元-6万元”之间的刑罚空白,这种空白无法一味通过检察机关不起诉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方式予以填补。
3.(有待证实)据闻,两高已经修订并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中已明确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为3万,但尚未公布施行。
【1】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1条第1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11条第1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
第76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来源:法学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