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盗窃行政案件合并转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职场   2024-11-18 11:08   辽宁  

问:多起盗窃行政案件合并转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答:处理如下:


1、以其中一起行政案件为主,将其余行政案件并卷后转刑事立案;


2、被并卷的行政案件视同结案,结案可无需制作结案报告;


3、所有行政案件均无需撤销。

参考文献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版)》(孙茂利主编)第65条摘录:


【实务问题】


1、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的,是否需要撤销原来的行政案件?行政案件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否继续在刑事案件中使用?


公安机关对按照行政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如果认为已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均未规定需要撤销原来的行政案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虽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也未对行政案件的撤销作出规定。因此,行政案件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无需撤销原来的行政案件,但应当根据《程序规定》第25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对因涉嫌构成犯罪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而结案的,需要制作什么法律文书?


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对原来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程序规定》第25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至于结案时应当制作什么法律文书,《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


笔者认为,办案人民警察可注明该案件已转为刑事案件,无需制作正式法律文书。


参考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版)

第65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258条第4项: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来源:法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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