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装修导致楼下漏水,物业要承担责任吗?

民生   2024-11-15 09:27   河北  

购买新房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件大事也是件喜事。但是新房在装修过程中有时也难以避免引发一些法律纠纷,并且当出现纠纷时业主总会习惯性的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那么,业主的这种维权途径是否合理呢?

01

案例引入

原告张三诉称居住在原告上层10A的业主前年重新装修房屋,由于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又忽视防水层质量,导致原告房屋出现零星渗水。

原告多次向被告(物业公司)小区物业反映,要求其对施工进行监督管理,以免对下层房屋造成更大的损失。被告的管理人员对此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不采取相关措施,使得原告房屋由渗水发展为漏水,导致房屋墙壁变黑脱落、木地板腐烂变形,损失严重。正是因为被告的管理不善,导致原告房屋严重受损,并大幅贬值。

经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原告的房屋因为上层漏水而至少损失人民币40000元。

基于被告违反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未能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业主损失,依法应当赔偿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 被告为原告的住宅恢复原状;

2. 被告赔偿原告因上层房屋漏水隐患而损失的人民币20000元。

被告认为,原告所称的房屋损失不是由被告的行为和过错造成的,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的管理义务,积极协助原告联系和协调与相邻10A业主的关系。

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应予以驳回。

02

法院说理与裁判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因为失职经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


被告在10A业主装修时,依法履行了对装修的管理,监督10A房屋的装修办理了申请手续,审查了装修公司执照等资料,对装修进行了监督,履行了管理职责,10A房屋装修不存在改变建筑结构的行为。


被告在接到原告的关于漏水的投诉后,派工作人员进行了查看,联系10A业主,协调原告与10A业主的关系,督促10A业主进行维修事宜。被告的物业管理值班记录对有关查看、联系和协调等工作的具体时间及具体情况都进行了记录。


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利益,已经积极协助相邻业主进行相应的维修工作,被告的值班记录中有明确的记录。被告一直在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案例拓展及建议

本案中,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主要的依据是物业公司尽到了其在小区住宅装修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住宅装修时,物业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

1.《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此时物业公司应当做好装修业主的申报登记工作。

2.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3.《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4.《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本条涉及的《办法》第七条内容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办法》第八条内容是:“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内容是:“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5.《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另外,在物业公司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我们建议物业公司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个别业主将不属于物业公司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范畴的事宜,强加于物业公司时,物业公司最紧要的是切实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保全相应的证据,实现管理人性化、规范化和合法化,以规避法律风险,在诉讼中依法举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物业单位在做好具体管理服务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例的宣传,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减少争议处理的成本和损失。

来源: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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