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未“燃”,守护森林】森林防火不能忘,典型案例敲警钟!

政务   2024-09-29 18:48   广东  


秋冬季节天干物燥,森林火灾易发高发,我市森林资源安全面临着巨大威胁,并直接影响到林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市民森林防火意识,全力预防秋冬季节森林火灾发生,现向社会公布一批森林火灾警示案例,希望全市市民深刻吸取森林火灾教训,增强防火意识,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共同为绿美湛江生态建设做出贡献!




哪些行为易引起森林火灾


(一)携带火种进山;
(二)林区吸烟;

(三)山里野炊、烧烤;

(四)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炮竹;

(五)炼山、烧荒、烧杂。


哪些行为引起森林火灾是违法犯罪行为


(一)放火、失火造成森林火灾;

(二)野外违规用火造成森林火灾。

以案说法


案例一:【炼山跑火引发森林火灾】2019年12月7日,湛江廉江市河唇镇居民张某品在桉树采伐地上擅自违规点火炼山,造成跑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88.93公顷,被烧林木受害面积68.93公顷,立木蓄积1221.9立方米,造成该片林地林木受到严重毁坏。2020年4月29日,经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张某品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到重大损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烧杂失控引起森林火灾】2016年6月20日,湛江雷州市北和镇居民邓某在其承包种植林木的林地周边整理隔离防火带后,用打火机点燃多处杂草,因风向变幻导致邓某林地火种被吹向附近林地,引起多处林火而无法控制。致使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21亩,被烧林木损失蓄积7.08立方米,总株数18541株,直接损失价值49553元。邓某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失火罪,2017年3月24日雷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链接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之规定:
【放火罪】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2.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
3.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
1.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
2.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3.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2人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构成失火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治安处罚】

违反《湛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有关规定行为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编辑:林英杰

校对:薛冰心

审核:林国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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