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政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黑交便函〔2023〕1073号)文件的规定:“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且超过180天的,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逾期超过180天,且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的,由原行政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予以公告。”
经核查,以下车辆《道路运输证》已失效,请相关业户(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至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通运输局窗口归档。逾期未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注销后的车辆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联系电话:0454-8665299
来源:佳木斯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编辑:孙璐
校对:丁元秀
审核:张伟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