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注销的公告

政务   2025-01-22 19:39   黑龙江  




广大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日。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政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黑交便函[2023]1073号)文件规定:“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且超过30天证件有效期未按规定申请届满换发的,和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且超过180天的,由原行政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并予以公告。从事道路班车客运的企业取得的班线运输许可同时撤销”。

经核查,以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已失效,我局依法依规予以注销并收回。依法注销后的业户和车辆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联系电话:0454-8665299


附件:1.《道路运输证》已失效清单.xls

2.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未按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的业户清单.xls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失效清单.xls


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2日   


来源:佳木斯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编辑:孙  璐

校对:丁元秀

审核:张伟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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