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及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政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黑交便函〔2023〕1073号)文件规定,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有效期满,且超过30天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的,由原行政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并予以公告。
经核查,以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失效,请相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交回至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通运输局窗口归档。逾期未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注销后的业户和车辆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联系电话:0454-8665299
来源:佳木斯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编辑:孙璐
校对:丁元秀
审核:张伟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