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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0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宁夏西吉县**镇*村苏**朋友圈发正在屠宰牛并出售牛肉的视频”,并提供相关视频证据。接到举报后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西吉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1日9时48分前往苏**家中,向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苏**及其妻子在场情况下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发现2024年7月9日苏**确在家中为其亲戚李**屠宰了一头牛,当日李**将屠宰后牛的动物产品运输回家并向苏**支付200元屠宰费,苏**涉嫌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经请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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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53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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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了屠宰行业秩序,保障肉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私屠滥宰者进行有力震慑,遏制了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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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的,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来源:西吉农业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