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小伙伴一起玩耍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景,但是因为小朋友对危险的预见能力有限,在共同玩耍中容易造成伤害,如果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小兰与小禹居住在同一个村里,经常和其他小伙伴聚在一起玩耍。2024年2月份的一天,小兰在和其他小伙伴玩耍的过程中,在路边拾起一块冰块,击中在自家门口玩耍的小禹左眼,造成小禹左眼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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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禹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12000元,且这次受伤导致小禹十级伤残。治疗结束后,小禹父母与小兰的父亲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小禹的父母以小禹的名义将小兰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泾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小禹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10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小兰的父亲对小禹起诉的金额有异议,认为其作为监护人只赔偿住院治疗花费的12000元,其余部分不愿意赔偿。审理中,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工作没有取得效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兰在玩耍的过程中误将冰块投掷到小禹眼球上,导致小禹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小兰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小兰的监护人赔偿小禹残疾补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1529元。
小孩子安全意识薄弱,在玩耍时容易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义务,积极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守护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果监护人为尽到监护义务,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编/肥龙 来源/泾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