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项目违法弃渣案

百科   2024-11-12 09:00   青海  
一、案情简介

陕西省府谷县某煤矿有限公司井田面积5.6074平方公里,规划生产能力0.9Mt/a。工程于2009年6月开工,2011年4月竣工,建设项目总投资37694.83万元。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府谷县水利局(原府谷县水利水保局)于2009年11月20日以府水发〔2009〕××号文件进行了批复。

2023年4月19日,府谷县水土保持中心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府谷县某煤矿有限公司矿井资源整合工程现有排矸场位置不在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煤矸石周转场范围内,且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的水土流失隐患,于当天下发了《府谷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书》(2023-××-××号),督促其整改。2023年8月8日,府谷县水土保持中心对水利部2023年水土保持卫星遥感监管图斑中的风险图斑进行了现场核查,该项目排矸位置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煤矸石周转场位置不符,属于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煤矸石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煤矸石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3年9月5日,建设单位仍未进行整改,府谷县水利局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二、查处情况

2023年9月5日,府谷县水利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通知书》(府水保责改字〔2023〕第××号),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11月5日前改正。9月6日,对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对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邀请第三方测绘公司(西安天翼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测量。9月27日,府谷县水利局党组扩大会议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10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参照《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五十八项之规定,决定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31.2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当日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水保罚告字〔2023〕第××号)。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10月16日,对建设单位下发了《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府水保罚决字〔2023〕第××号)。涉案公司于10月17日足额缴纳罚款,11月2日该案结案。

该公司针对此次违法行为,成立了专项整改领导小组,于2023年11月14日上报整改方案,将倾倒地点纳入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计划,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

三、案例启示

府谷县某煤矿有限公司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原渣场经过多年倾倒,已达到库容上限,并闭库验收。2017年后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煤矿对产生的煤泥、煤矸石实施井下回填和综合利用,不允许外排。该公司未及时开展井下回填和综合利用工作,且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危害认识不到位,仍存在“违法弃渣”行为并未及时整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这起案件进行处罚,在案件处罚中充分考虑违法情节,使用自由裁量权得当,及时履行有关告知义务,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该案件的处理,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责任,不仅维护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权威,也对当地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双赢”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供稿单位: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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