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处置与综合利用探讨
杨文姬1, 张芳1, 乔锋2, 张宇星1, 赵学明1
[1.山合林(北京)水土保持技术公司,北京 100037;2.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水利部水土保持植物开发管理中心),北京 100038]
[关键词] 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处置;综合利用
[摘 要] 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处置一直是一项难点工作,在粗放型发展模式中因土石方处置不当导致的环境破坏问题经常发生。通过明确土石方回填、弃土弃渣、渣土消纳、土石方综合利用等相关内容含义,从去向、使用诉求、处理措施及责任等方面分析土石方处置方式,提出土石方处置的关键控制要素,并从实现供给与需求共赢、供需双方数量匹配、坚持最优运距原则、优化施工时序、做到合法合规、做好事先规划等方面分析土石方综合利用的关键问题,可为提高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利用效率提供支撑。
[中图分类号] S157
[文献标识码] C
DOI:10.3969/j.issn.1000-0941.2024.10.011
[引用格式] 杨文姬,张芳,乔锋,等.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处置与综合利用探讨[J].中国水土保持,2024(10):37-40.
近年来,随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落实取得明显成效,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很多建设主体对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的水土保持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水土保持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以建设期为主,其中项目建设中的土石方处置一直是一项难点工作,在粗放型发展模式中因土石方处置不当导致的环境破坏问题经常发生。过去,工程建设中的废弃土石方多数是采用借地堆放的方式,需要占压大量土地,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同时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1]。
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既要开发建设,又要实现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在项目建设中综合利用废弃土石方,一方面可避免对土地资源的占用,节约土地资源,另一方面可对洼地和坑塘进行回填,实现土地再造,扩大有效用地面积,增加有形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助于减轻用地压力[2]。从法律或行业规范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要求“弃渣场应充分利用取土(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场地,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自然资源部门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作为基本国策,要求土地整理复垦与生态环境建设有效结合,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布局,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耕地面积[3]。在近年来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践中,已逐渐将综合利用作为土石方处置的首选方案。然而在实践中,建设单位对土石方综合利用基本含义的认知边界不清晰,对施工期间的土石方处理、土石方防护、土石方综合利用等理解深度和执行标准不一,造成前期调查论证、建设中管控、后期验收评价的难度都很大,导致行业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难度提高。因此,笔者对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处置和综合利用的方式和关键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期为提高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利用效率提供支撑。
1 土石方处置相关含义
土石方工程主要出现在场地平整、基坑(槽)与管沟开挖、工程开挖、地坪填土、路基填筑、基坑回填挖土等施工环节,在工程建设中一切与土石方相关的工作内容均可纳入土石方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建设产生的剩余土石方去向包括土石方回填、弃土弃渣、渣土消纳、综合利用等。每种处理方式的准确含义、边界划分较为模糊,在土石方平衡计算中往往出现处理不当状况。
1.1 土石方回填
土石方回填是指工程建设中地基填土、基坑(槽)回填、管沟回填、场地回填等。工程建设前需先进行基础开挖,找到持力层后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在满足建设要求后再进行建(构)筑物建设,待地基加固后需将开挖出的土(石)方或满足工程建设条件的土(石)方向基础进行回填,这一过程为土石方回填。
1.2 弃土弃渣
弃土弃渣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利用、回填和调配的废弃土石方、拆除的固体废弃物,如边坡开挖、隧道开挖产生的废弃土石料等。受施工工艺、开挖土石料结构性状、施工组织、运距等因素影响,弃土弃渣无法进行利用,需进行弃置处理。
1.3 渣土消纳
渣土消纳源于市政建设中的城市垃圾处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近年来,在生产建设项目尤其是城市中心或临近市郊的项目建设中,对渣土进行消纳已逐渐被接受和使用。
1.4 土石方综合利用
土石方综合利用是指以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最大化利用土石方资源为目的,在对区域土石方需求综合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工程建设产生的多余土石方,在数量、质量、空间上详细分析、合理规划后,进行土石方调运,实现变弃为用、变废为宝,实现土石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资源效用最大化,最终达到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4-5]。
2 不同土石方处置方式分析
2.1 去向不同
1)土石方调配。土石方调配属于施工组织设计范畴,即在同一项工程的扰动范围内进行余方调配和缺方借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之一是在空间布局中均依托同一项工程,调配的范围均属于同一工程,实际建设中可以是工程内部的统一调配,如标段与标段之间或标段内部之间互相调配。土石方调配中用于调配的土石方在施工记录中均为临时流向,属临时渣量,应用范围不超出工程占地范围,当工程结束后,调配的土石方均纳入工程各分部工程,在空间上不产生新的、独立的结构性地貌。土石方回填是土石方调配的一种形式,回填土石方可来源于项目挖方,也可来源于取土场、外购等。
2)弃土弃渣。弃土弃渣相对于工程本身而言是“废弃”的,处置去向为合规合法的弃渣场,空间上多数位于工程占地(永久)范围之外,但仍属于工程的扰动范围,景观构成上形成新增的微地貌单元,具有明显的人为堆置痕迹。这种方式是建设项目土石方处置的主要形式,相关认识也比较统一。
3)渣土消纳。通过渣土消纳处置的土石方,去向一般为具有消纳资质的渣土消纳场、垃圾处理场、填埋场等,属于较偏商业化的土石方处置行为。
4)土石方综合利用。土石方综合利用中的土石方去向为项目区周边有土石方需求的地貌单元,常见的有工业园区建设中地基填高和加固、砖瓦等建材企业原料、土地整理中的废弃低洼地和坑塘填平造地、既有取土坑填埋造地等[3],其主要特点为土石方流向别处,空间上不在本工程占地(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范围内。土石方综合利用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鼓励的行为,也是建设项目趋向采取的土石方处置方式。
2.2 土石方使用诉求不同
1)土石方调配和土石方回填均为工程建设的自身需求,对建设项目本身而言是“有用的”“有利的”,对工程进度影响较大,属于建设主体的“主动行为”。所调配或回填的土石方均为施工期间临时产生,工程结束后无法看到。
2)弃土弃渣不能为工程所用,属于建设中的“废弃方”,对建设项目本身而言是“无用的”,最终弃置于工程范围之外,对主体工程进度、质量等制约较小,对建设主体而言属于“被动行为”。
3)渣土消纳是通过支付货币由土石方接纳单位对土石方进行处置,属于“半市场行为”。
4)土石方综合利用为工程扰动范围之外的需求,利用这部分土石方可以解决项目区周边对土石方的需求问题,做到有效再利用。但土石方利用诉求需要对项目区周边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价后才能达成意向,因此对建设主体而言属于“半主动行为”。
2.3 土石方弃置后的处理措施及责任不同
1)土石方调配和土石方回填中的土石方属于主体工程建设内容,纳入主体工程的施工单元,多数用于地基铺垫、石子加工或用作工程建设的原材料,弃置后不需进行治理与防护。多数情况下,用于回填的土石方在施工结束后已看不到痕迹,属于“隐蔽工程”,相应的责任也应由建设主体纳入主体工程中一并承担。
2)以弃土弃渣场形式堆置渣土,属于人为形成的新的微地貌,且弃渣场用地属于工程的临时用地,新增了扰动范围,产生水土流失隐患的环节较多,因此在弃置全过程中需落实相应的管护和治理措施,对应的防护责任应由建设主体承担。
3)消纳土石方进入消纳场后,由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开展统一的规划、调配和处置,不需建设主体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防护责任由渣土消纳方承担。
4)土石方综合利用中,应诉求方需求用于填筑、填坑、造地等,土石方综合利用的土地权属为诉求方,对建设项目而言,未产生新增用地,因此在合理弃置后不需开展其他治理措施,后续责任也应由土石方利用诉求方承担。
3 不同土石方处置方式的关键控制要素
3.1 土石方回填
对用于工程内部调配的土石方,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合理规划和布局,优化施工时序,尽量做到即挖即填。无法及时调配使用、需要暂存的土石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临时防护,如坡脚处临时拦挡、临时排水、临时苫盖等,临时暂存土石方应最大限度缩短堆置时间,堆置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不宜超过6个月,对堆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按照永久弃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于外购土石方除签署正规的购买协议外,还应严格核实土石方来源及出售资质,严控土石方防护责任的隐性转移。
3.2 弃土弃渣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相关要求,弃渣场选址应避开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及河道管理范围。弃渣场下游或周边应布设拦挡措施,当弃渣场布置在沟道时,应布设拦渣坝或挡渣墙;当弃渣场布置在斜坡面时,应布设挡渣墙。另外,弃渣场要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弃渣过程中要按照设计图完成相应措施后依法移交,明确责任。
3.3 土石方消纳
采用消纳形式处置土石方时,首先要严格控制场地内临时暂存的土石方,做到开挖后及时清运。同时应做好接纳方资质的审查,消纳处置前应签署有效的协议或取得消纳许可,明确消纳土石方量、来源等信息,并应做好消纳运输过程中的苫盖和防护。
3.4 土石方综合利用
土石方综合利用前应开展前期充分论证和评价,对于综合利用诉求应从地块位置、供需土石方量、目的等方面确定土石方综合利用行为是否真实、合理、可行。综合利用协议应在土石方利用前签署,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土石方来源及去向、具体利用的位置及用途、土石方利用量及相应的责任等,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4 土石方综合利用关键问题
综上分析,在项目建设中合理的土石方综合利用既能解决工程弃土弃渣无处弃置的问题,又能解决项目周边对土石资源的需求。陆汉成等[6]指出,对土石方的综合利用可以有效节约占地面积、增加耕地面积,同时节约因土石方堆置产生的占地、复垦、治理等工程费用。因此,应将土石方综合利用作为首要处置方式。笔者通过总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认为在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综合利用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4.1 实现供给与需求共赢
土石方综合利用中土石方供给方与需求方应双方自愿,以共赢为目标。综合利用应结合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城乡区域、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规划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估,同时结合周边废沟废塘、低坑洼地、取土坑、砖瓦生产、生产建设项目等现状,符合当地用地需求,使土石方资源有效发挥作用。
4.2 供需双方数量匹配
综合利用前应充分论证土石方供给量与需求量,通过图纸测算、现场测绘等手段提高土石方计算精度,对意向用土石地块的需求进行充分论证,避免“填不满”现象出现。土石方综合利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废弃土石方使用后达到土地再利用,对废弃坑洼地填平后可继续用于生产生活,如果出现“填不满”现象,那么一方面不能达到土地再利用的目的,另一方面新的再造地貌容易引起新的安全、景观等问题。
4.3 坚持最优运距原则
土石方综合利用中应合理分析运输成本与土石方弃置治理成本,选取最优运距范围内的需求地块开展综合利用。同时,应充分考虑土石方是否可运达,对于地势平坦地区可适当扩大运距,对于山丘区、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应缩短运距。由于项目和所处环境的差异性,最优运距差异较大,因此需针对实际条件予以分析。
4.4 优化施工时序
成功的土石方综合利用能够有效减少土石方堆置时间、节约土石方堆置费用、减少临时占地,因此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合理安排施工时序,综合协调土石方开挖时间与需求地块接纳土石方时间,缩短开挖土石方的堆放时间,做到即挖即运、及时利用。
4.5 做到合法合规
土石方综合利用中涉及土地资源的再利用和土石方运输、使用中的防护责任,应保证全过程依法合规。土石方综合利用首先要保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即用土需求与项目弃土需求达到契合,做好综合利用土石方数量记录和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影像资料留存。大部分土石方综合利用是作为地基处理或填坑造地,完成后需要与周边地形协调一致,看不到人为扰动痕迹。综合利用行为发生之前还应签署相关协议,针对具体地块逐级取得签署盖章同意。重要项目还需要征求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或单独立项进行监管。
4.6 做好事先规划
土石方综合利用前需要对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进行前期调查,获得准确、真实的土石方需求信息,制定送土规划,科学、合理布局,而先送土后补签协议的行为有悖于综合利用的初衷。
5 结束语
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处置是工程建设中的难点。实践中对土石方回填、弃土弃渣、渣土消纳、综合利用等多种处置形式的含义理解不一,会给土石方处置工作增加难度。土石方综合利用能够有效结合土石方供给方和需求方需求,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是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处置应优先考虑的方式。
[参考文献]
[1] 唐净,郑金余.浙北地区内河航道土方综合利用新思路[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9,31(12):109-111.
[2] 夏建国,庄惠荣.连云港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土方综合利用效益分析[J].现代交通技术,2011,8(增刊1):109-112.
[3] 恽建平,夏建国.航道整治工程土方综合利用途径与方法研究:以连云港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为例[J].现代交通技术,2011,8(增刊1):107-108.
[4] 胡星名.引江济淮工程土方综合利用研究[J].江淮水利科技,2019(3):4-5.
[5] 舒小红,倪志辉,吴立春.连申线航道整治工程土方综合利用研究[J].山西建筑,2010,36(7):355-356,365.
[6] 陆汉成,曹建新.浚河土方综合利用的途径与效益[J].农田水利与小水电,1994(1):22-25.
收稿日期:2023-05-31
第一作者:杨文姬(1980—),女,山西临汾人,正高级工程师,博士,主要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工作。
E-mail: 120535405@qq.com
(责任编辑 李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