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后,当地人社部门认定高某和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认定郭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郭某对认定结论不服,认为同样是因去工作而在下楼时摔伤,不应出现两种认定结果。经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详细解析后,郭某认可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高某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在完成手术后、前往门诊坐诊途中因地面湿滑而摔伤属于单位设施不安全造成的伤害,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刘某由于工作需要到外地开会,属于因工外出。在参加会议期间不慎受伤,也是出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满足认定工伤条件。
而郭某的受伤发生在从家中去单位上班途中,受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受伤时不属于工作时间,受伤时未到达单位开展工作,即受伤原因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她在下楼梯时摔伤,其受伤非交通事故引起,因此受伤原因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综合上述因素,郭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