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次早退1分钟被开除
员工不服,申请仲裁
2022年2月21日,陈某至武汉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陈某于该日签字确认愿意遵守公司下发的《员工手册》中的公司制度,制度中载明“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武汉某科技公司通过邮件向陈某发送辞退函,写明“陈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经公司监控显示,上述时间,陈某有5次均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陈某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对“早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陈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该委裁决支持陈某的诉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本案中,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陈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
另外,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武汉某科技公司从未向陈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故武汉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武汉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身在职场,
公司的管理不能一味简单粗暴失了人心,
遇事多教育,多沟通。
员工也应遵守纪律、恪守本职,
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双向奔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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