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假借环保名义“敲竹杠”!“环境公益诉讼”任重道远

科技   2024-12-10 17:50   北京  

“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警惕被个别人所利用、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打着环境公益诉讼的幌子对矿山企业进行敲诈勒索。”11月12日,在由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矿产资源法修订及涉矿纠纷审判》宣传培训活动期间,曾参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多年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的一位资深专家提醒说。

新的矿产资源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矿产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加快推进矿业行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如何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尤其是保障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防止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沦为少数不法之徒敛财的工具,真正让环境公益诉讼为矿业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这无疑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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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方兴未艾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其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是保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促进矿业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也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早在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我国官方首次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且划定了公益诉讼的方向和框架。

2012年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该法第五十五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的重大突破。

但该法并未明确规定哪些类型的机关和组织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要符合三个核心标准:一是社会组织要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二是社会组织成立期限要满五年;三是在过去五年没有违法记录。目前,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就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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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设置了两个条件:“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据不完全统计,当时全国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大概有300多家,且由此引发了诸多概念性争议。

随后的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对“社会组织”进行了扩大解释,包括保持“社会组织”范围的开放性,放宽“社会组织”的条件,扩大社会组织的起诉范围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全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解释》、具备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可达700多家。

按照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只能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个人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此后的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直至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检察公益诉讼全面施行,我国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经历了一个从局部试点到全面展开的渐进式发展过程,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应该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新格局。尤其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将迎来新的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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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系统性等优势,充分发挥了对分散性个人诉求的聚合作用,体现出社会力量参与和推动环境保护的重要价值。”相关人士分析说。

可以说,经过十多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已形成了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省级、市地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不同公益诉讼类型,三类公益诉讼构成既独立运行又相互衔接的公益诉讼体系,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均有提高,在推动环境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极大遏制了矿业领域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有力促进了矿业行业生态文明建设。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1月至2024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16.1万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等被列为《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十大案件》之一。

而在此前的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年7月至2023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87.5万余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8.8万件,占比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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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鱼龙混杂当警惕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必然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足到完善的渐进过程。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参差不齐、乱象丛生,一些社会组织以盈利为目的,打着保护生态环境的名义行谋取个人私利之实。更有甚者,一些个人假借冒用社会组织之名,以公益诉讼相要挟,公然到矿山企业敲诈勒索,这不仅败坏了社会组织形象,也严重损害了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信力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矿业报社记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社会组织或个人打着某“环保组织”的旗号,到矿山企业招摇撞骗,动不动就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名义要挟矿山企业。一些地方的社会组织甚至与个别律师、自媒体人员勾结在一起,以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为由到矿山企业吃拿卡要、索取钱财。有的为了向矿山企业施加压力,还装模作样地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后拿着受理通知书到矿山企业耀武扬威、颐指气使,严重影响了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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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一农业开发公司,这几年对废弃矿山进行土地复垦和环境整治,不仅使当地的废弃矿坑变成了良田,还带动了周边乡村振兴,让附近的贫困村变成了小康村。可近年来,一些社会组织与自媒体人员相互勾结,打着环境保护的名义,用无人机录拍点儿正在施工作业的录像和照片后,就以环境公益诉讼或在自媒体上刊发为由,明目张胆到该公司索要钱财。

“隔三差五就有一些社会组织或自媒体人员到矿区来,用无人机简单飞一下,就鸡蛋里挑骨头,没事找事,颠倒黑白。他们不仅口气大,而且胃口也大,开口就是十万二十万。如果公司不同意,他们就找地方相关部门施压。而地方政府为了息事宁人,无奈之下只好出面协调,让企业买单。”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苦不堪言地说,“我平时什么都干不了,整天都围着如何协调关系、摆平外部麻烦这些事转了。”

据了解,许多矿山企业尤其是露天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这些年成了不法之徒打着环境公益诉讼名义行骗的“重灾区”。他们开着车、带着无人机,如猎狗一样四处寻找“商机”,随便走一趟飞一圈,几乎矿矿不落空,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三四万元。如果矿山企业不买账,就去找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压;如果矿山企业再不买账,就去法院诉讼或在自媒体上以某环保组织的名义乱发一通。而一旦这些矿山企业买账给钱了,那情况更糟糕,其他自称某社会组织或自媒体人员如赶集一般,一拨儿接一拨儿,没完没了。

“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值得关注的问题或苗头。”2021年7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强化公益检察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当时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的胡卫列说,有的社会组织反馈拟提起公益诉讼,但公告期满后久拖不诉。还有个别社会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后,与被告私下进行和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确保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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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担任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多年,长期参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一位资深法官对环境公益诉讼也表示了担忧。她在近日接受中国矿业报社记者采访时说,有些社会组织向法院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后,也不举证,就没有了音信。更有甚者,有的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被一些律师或自媒体所裹挟,拿着法院受理书到矿山企业讨价还价、漫天要价。一旦目的得逞,就立马撤诉走人、息事宁人。

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值得警惕的是,虽然这些社会组织或者盗用社会组织之名的只是少数,但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公信力造成了恶劣影响,不仅严重扰乱了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还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任重道远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为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这既是对公益诉讼实践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公益诉讼实践的更高期许和要求。

而新矿产资源法规定,对“破坏矿产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提起诉讼,无疑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如何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了法律保障。

可以说,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为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国家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并对某些原来的法律进行了修订,为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支持并敞开了大门、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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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为环境公益诉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环境案件公益诉讼费用较高,导致了一些没有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剑走偏锋”。事实上,早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数量逐年增加,环境公益诉讼资金难题日益显现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情况,九三学社中央就建议建立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基金,鼓励社会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确保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维护。但是,时至今日,这些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并没有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常开展。

“对于环保组织来说,法院大门已敞开,但其还面临自身能力、专业性,以及资金等方面困难。公益诉讼需要多方面资源的支持,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环境生态评估和鉴定等,当然这些都需要资金。”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在接受某媒体采访时说。

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全省法院近年来审理案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分别为:2020年3起、2021年2起、2022年4起,而检察机关提起数量分别为:2020年494起、2021年450起、2022年465起。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总量较少、占比偏小。究其原因,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负责人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不足;二是启动公益诉讼将消耗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资源,诉讼成本高;三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周期长、时间成本高;四是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类型受限,无权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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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初衷是让公众有更多的接近正义的机会,让公众参与到社会公共的管理当中去。考虑到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诉讼费用高、鉴定费用高、取证不足等风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过程中还可能面临赔偿金使用、修复目标及修复方案确定等难题,公益诉讼应包含公众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因此,社会组织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才应当是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社会组织资金、人员的独立性,以及与公众联系的紧密性,决定着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独特作用。但如何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能力,防止环境公益诉讼出现的不正常甚至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公益诉讼为矿业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专家认为,要尽快通过公益诉讼的专门立法,在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监督制约体系,保证环境公益诉讼良性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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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杜绝少数社会组织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牟利工具,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监管措施,对环境公益诉讼后又不举证就要求撤诉的,对起诉费不予退还,提高违法诉讼成本。同时,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发现假借环境公益诉讼牟利的社会组织要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取缔。”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

坚持绿色发展,建设绿色矿业,构建人类美好家园,是我们共同的目标。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为矿业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加油助力,而不是给矿业高质量发展增乱添堵、挖坑使绊。愿环境公益诉讼越走越好,愿矿业行业高质量发展之路越走越稳!

原标题:《“环境公益诉讼”成敛财工具?矿山企业当警惕!新矿产资源法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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