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阳关注 | 购买“重疾险”却遭拒赔!法院:应予理赔!

文摘   2024-11-21 17:29   贵州  

购买“重疾险”却遭拒赔!法院:应予理赔!

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态

为让生活多点“保障”少点“意外”

在当今社会

随着健康意识的提升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重疾险

来为自己和家人的健康提供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

一些投保人在理赔时遭遇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案情简介


原告给自己孩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少儿疾病保险,保额为50万,并额外包含了50万元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初衷是为了给孩子多一份保障。不幸的是,孩子突发疾病,花费高额医疗费后,保险公司却拒不理赔。理由是保险公司认为孩子所患疾病系遗传性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不符合合同的赔付条件。无奈之下,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收到该案后,依法查明事实,仔细审阅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慎判断,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佐证孩子所患疾病与遗传病定义相符,无法证明该疾病在合同约定的“免赔责任”范围内。同时,法官了解到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免赔条款没有履行明确的提醒义务。
基于此,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厘清合同条款,分析法律条文,充分给双方进行释法析理,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相应保险金,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普法小课堂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与“提示义务”

对于广大保险消费者而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尤其要关注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疾病、先天性病症等常会设置免责条款。投保人在签署合同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这些条款作出明确解释,以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来源:

贵州高院

编发:

贵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贵阳税务
公益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