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指出,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为帮助党员干部更好学习和理解党纪法规,进一步增强纪律法律意识,武昌区纪委监委联合区融媒体中心推出“小昌说纪”专题,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党的六项纪律,选取日常工作生活中常见违纪违法案例,通俗易懂解读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以案说纪 ]
案例1:李科长在工作中认识了其管理辖区的私营企业主张某。2021年,张某为与李科长搞好关系,方便日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得知李科长想“以钱生钱”,在无实际资金需求的情况下,邀请李科长向其“放贷”,并承诺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李科长明知张某没有实际资金需求,不仅同意,还先后三次借给张某200万元人民币。2023年,李科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违规获取的利息也被一并收缴。
案例2:2013年至2017年2月期间,胡某某利用担任C县发改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规划布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为Q公司提供帮助。2014年1月,胡某某找到Q公司负责人洪某,在明知洪某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实际上洪某在银行有贷款,月利率为0.7%),仍主动提出将100万元出借给洪某,要求按2%月利率(年利率24%)收取利息,期限3年并签订了借款协议。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胡某某共向洪某收取利息72万元。本案中,胡某某的行为系以高息借贷为名的受贿。
[ 纪法链接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小昌释法 ]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一般来说,党员干部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前提下,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准或者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率标准约定借款利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实施的借贷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党员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堂而皇之长期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表面上看是合法的理财行为,但本质上是隐形变异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小昌提示 ]
如何区分正当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与违纪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看双方地位是否平等。
若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或者借贷行为与职权行使有明显关联,借贷双方地位不平等,并非基于意思自治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参与借贷活动,那么党员干部就可能构成违纪甚至涉嫌受贿等违法犯罪。
二看借款人是否有实际需求。
若党员干部明知借款人没有实际借款需求,而是为了拉拢围猎党员干部,或者明知借款人能从其他途径以更低利率获得借款,而主动提出借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的,可认定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三看约定的借款利率是否合理合法。
综合考虑出借金额大小、利率高低、借款期限长短等因素,判断是否获取大额回报。党员干部以明显高出正常水平或当地民间借贷的一般利率出借钱款获取大额回报的,通常认定为违纪,但是并不必然要求利率水平高于当地民间借贷的一般利率标准,只要获得大额回报即可。
四看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条例》在2018年《条例》的基础上,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前增写了“可能”二字,这一规定是一种防止利益冲突的预防性规定。即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只要存在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有可能构成违纪,既不要求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现实存在,也不以实际发生不正确履职行为为判断标准。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也没有高出常理的回报,只有“精心策划”的“围猎”。党员干部在面对高利率回报的借款时,应当看清楚借款人的真实目的,还应明白自己借出去的不仅是私人钱款,更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切莫因贪图高额利息而违规借贷,否则只会是“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