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守护绿水青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年度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禁止超限额采伐、无证采伐,禁止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林木,禁止采伐(采挖)重点公益林区、自然保护地林木,严禁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二、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使用定额管理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禁止侵占林地,不得擅自变更林地用途,严禁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不得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三、加强野生动植物管理。禁止非法采挖、运输、经营野生保护植物,包括野生杜鹃(映山红)、兰花(兰草)等天然珍贵树木和特色本土植物。严禁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四、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违规建设等活动。禁止破坏森林景观、古树群落、风景林、湿地及重要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五、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严禁在禁火区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烧木炭、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烧香、点烛、烧纸钱、烧荒、烧秸秆、烧枯枝烂叶、烧灰积肥、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严禁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利用松木及其制品,有效防止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六、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各乡镇(区、街道)按照林长制工作要求,严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一批、惩治一批、曝光一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0376-2981005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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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张霞 审核:张晨煜 编辑:郑濛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