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新县森林资源保护典型案例①

时事   2025-01-21 19:35   河南  


案例一












 案情 

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失火案。赵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23年3月、10月,在未取得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新县新集镇姚冲村竹木承包给李某某采伐。采伐过程中,赵某某于2024年3月20日清理竹杈时违规用火。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违规用火等违法行为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过失犯罪造成森林火灾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新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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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张霞  审核:张晨煜  编辑:郑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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