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花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在全省首发探索以土地增值收益为征收基数制定调节金计收规则,为合理分配各方主体收益提供制度保障,为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提供“花都经验”。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核心问题之一。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的征收管理,是增值收益在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平衡分配的关键手段。调节金,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制度目标,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受让人(承租人),以转让、转租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管理细则》共分为总则、调节金征收、调节金缴纳、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二十六条,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管理细则》对调节金征收及缴纳主体、入市、再转让收入及增值收益内涵、入市、再转让成本核算标准及流程、调节金缴纳、调节金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具体事项进行规定,旨在构建城乡一体建设用地市场,规范广州市花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面对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广州市试点任务,花都区财政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将持续夯实入市试点工作基础,确保试点任务高质量完成,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来源:花都融媒体中心
图文:谢继文 黄慧文 通讯员 何艺
编辑:杨烁
复核:龚耀东 吴敏娜
校对:贾愚 彭天阳
审核:邓必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