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有关规定,沙市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对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进行了现场评估,现对拟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沙市区医保服务中心将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单位的相关资格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人、来电或来信反映,反映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受理部门对相关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
如发现实际情况
与医药机构提交的情况不符的,
将不进行签约。
2024年12月4日-- 12月10日
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沙市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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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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