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两企业被处罚!

美食   2024-10-25 16:06   安徽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阜环(太)罚〔2024〕17号
太和县龙运绳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太和县蔡庙镇农科站

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0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加热拉丝工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物治污设施水喷淋+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均未开启使用,加热拉丝设备未在密闭空间内使用,构成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9月10日执法证据(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事实情况;
3.2024年9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人口述案件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
5.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资格和被授权人身份;
6.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阜环(太)责改〔2024〕1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已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8.2024年10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废气污染物治污设施已维修完成可以正常开启使用,加热拉丝设备已完成密闭;

9.《太和县龙运绳网有限公司年产2400万平方米遮阳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太环行审〔2020〕67号),证明你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太)罚告〔2024〕2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有以下证据为凭:《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太)罚告〔2024〕22号)和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你单位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于(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根据违法情节,按照裁量计算方法,你单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为的加16%;逸散范围影响较小(车间内)加0% ;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的加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加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加0%,总分值为16%,罚款金额=20000+(200000-20000)×16%=4.88万元,罚款金额为肆万捌仟捌佰元(¥488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元(¥488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文峰支行,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131103602920003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阜环(太)罚〔2024〕18号

太和县晴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

地址:太和县肖口镇马寨村委会邢油坊村后200米路东

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控正常运行”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1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经查,你单位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2023年11月份安装之后未组织验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2023年10月份你单位因非法占用可耕地,2024年2月拆除之后重新建设,2024年4月3日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开始生产使用,至今未完成验收,超过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之规定,构成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8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8月8日太和县晴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3.2024年8月11日阜阳聚兴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第三方运维公司口述案件相关情况;

4.太和县晴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任国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当事人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太)罚告〔2024〕1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有以下证据为凭:《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太)罚告〔2024〕12号)和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你单位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于(表19)通用裁量表,根据违法情节,按照裁量计算方法,该单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加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加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加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加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加0%,总分值为5%,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额+(法定最高罚款额-法定最低罚款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5%=2.9万元,罚款金额为贰万玖仟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文峰支行,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131103602920003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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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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