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阜环(太)罚〔2024〕16号
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5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现场取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且满足取样条件。根据2024年7月29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630991151C)结果显示:你单位工业炉窑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后浓度为:143mg/m³;氮氧化物折算后平均值浓度为156mg/m³。其中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分别超出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4362-2023)表1大气污染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³、氮氧化物100mg/m³)要求,颗粒物超标6.15倍,氮氧化物超标0.56倍,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另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8月因在线监测设备未验收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两项违法行为受到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处罚,2024年4月因未开展2023年度第二季度自动监测设施比对监测受到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处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7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测检查情况;
2.2024年7月5日执法证据(照片)3份,证明现场检查事实情况;
3.2024年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资格;
5.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和资格;
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630991151C)1份和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已收到工业炉窑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超标情况;
7.《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阜环(太)责改〔2024〕10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单位已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8.2024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停止非法排放行为并进行整改;
9.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第三方检测机构主体和资质;
10.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上岗证复印件2份、检测原始采样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质、采样全过程记录;
11.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废气排放执行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4362-2023)表1限值标准;
12.当事人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13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4362-2023)表1限值标准复印件1份,证明排放限值标准。
14.2024年8月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太)罚〔2023〕16号)复印件1份和2024年6月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太)罚〔2024〕10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太)罚告〔2024〕1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有以下证据为凭:《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太)罚告〔2024〕14号)和送达回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你单位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于(表19)通用裁量表,根据违法情节,按照裁量计算方法,该单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加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加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加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4次加22%,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加0%,总分值为22%,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额+(法定最高罚款额-法定最低罚款额)×案件总分值=200000+(1000000-200000)×22%=37.6万元,罚款金额为叁拾柒万陆仟元整(¥376000.00)。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陆仟元整(¥376000.00)。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文峰支行,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131103602920003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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