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事先选定的监护人不愿照顾自己时,已经签订的监护协议该怎么办?

体娱   2024-11-04 06:30   吉林  





王老伯在老伴去世后和儿子签署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儿子担任自己的监护人,负责自己的一切事务。原本以为可以在儿子家安享晚年,谁知住的并不开心,于是老人又搬到了女儿家。王老伯可以将自己的监护人变更为女儿吗?





——可以变更。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在签署《意定监护协议》的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本案中王老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与儿子签订的监护协议条件尚未成就。故王老伯有权主张解除原协议,将自己的监护人变更为女儿。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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