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让直行”
典型案例
近日,在蓬安县抚琴大道与铧厂路交汇路口,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D小型汽车,与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KD****8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
当事人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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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减速让行标志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02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