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警事】骗保?万万不可取!冒领他人社会保险基金属于违法行为

政务   2024-10-15 17:46   四川  


案情回顾

近期,骗取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李某被剑阁县公安局移送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4年8月21日,剑阁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向剑阁县公安局移送一起骗取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案件线索,后剑阁警方立即展开案件调查。

经查,李某丈夫王某因病去世后,李某利用自己知晓王某银行卡密码的便利,一直冒领国家发放给王某社会保险基金。为确保社保金能继续按月发放,李某使用王某身份证明虚构王某本人健在的事实,累计骗取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数万余元。

目前,李某所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已全部追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编辑:沈春伊

责编:雷开清

审核:邓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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