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剑阁公安交警
曝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提示广大驾驶人遵法守规
知险避险,平安出行
2024年2月1日,魏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乘刘某,从剑阁县普安镇向下寺镇方向行驶,当日11时50分,该车行驶至G108国道1922公里+570米处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对向由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普通二轮摩托车又与后方同向由徐某驾驶的小型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魏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魏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2月15日23时57分,梁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剑阁县下寺镇沿108国道行驶,该车行驶至108国道1939公里+200米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梁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禁止标线,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临危处置不到位,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4年4月25日17时30分,周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由普安镇同心村沿剑南路向普安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剑南路4公里+100米(剑阁县普安镇殡仪馆红绿灯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搭乘人孙某当场死亡、周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载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7月2日,吴某驾驶重型货车,从剑阁县碑梁村出发沿原108国道向剑阁县普安镇城南路9号工地方向行驶,当日10时20分,该车行驶至剑阁县普安镇剑门路82号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母某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母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吴某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路段时未遵守交通法规,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母某监护人未尽到照看义务使母某独自在道路行走,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通安全看似渺小却是关乎生命
生命没有彩排
没有“如果”也没有“重来”
希望每位交通参与者
都能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
多一些对生命和法律的尊重与敬畏
自觉做到摒弃陋习、安全驾驶
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编辑:周晓芳
责编:张菲明
审核:刘 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