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警事】挣1罚3,这单“生意”亏惨了!三人将手机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被处罚

政务   2024-10-16 10:30   四川  


自己名下的手机卡

只要“借”给他人

就能轻松赚到钱

遇到这种“好事”

你心动吗

你以为这是

“生财有道”

殊不知

有可能是犯罪分子的

“歪门邪道”

2024年8月13日,王某、张某、向某与李某某相邀在剑阁县鹤龄镇一茶楼内见面“谈生意”。

期间,王某将从家人手中收集的三张电话卡出借给李某某,张某、向某分别将自己的电话卡出借给李某某。后李某某使用租来的5张手机卡搭建“手机口”从事违法活动。事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向王某、张某、向某转账100元。

因王某、张某、向某三人年龄尚轻,均未成年,2024年9月10日,剑阁县公安局鹤龄派出所分别对三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后责令其家长严格管教。李某某因涉嫌帮信犯罪,后剑阁警方将该案移交至苍溪县公安局作并案处理。

1、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是违法行为。要保管好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不能随便给他人使用。一旦银行卡或电话卡丢失要立即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挂失,防止被诈骗分子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老人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和电话卡,陌生人借用手机打电话要慎重,不能随便给他人使用。

3、家长要监督好自己的孩子,保管好手机和电话手表内的电话卡,如有手机或电话手表内的电话卡丢失,要立即拨打客服电话挂失丢失的电话卡;不要让孩子参与网络兼职赚钱,不要用两部手机帮骗子拨打诈骗电话。

4、如遇可疑情况请拨打反诈热线96110进行咨询,一旦被骗,及时拨打110或属地派出所电话报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ND


编辑:沈春伊

责编:雷开清

审核:邓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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