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男朋友打电话
接听者竟是他妻子
恋爱近一年
发现男友竟是已婚人士
被骗的感情能否得到赔偿?
男方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
近日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一案例
根据案情介绍,王先生和方女士于2020年相识,王先生刻意隐瞒其已婚身份,以单身人设与方女士交往。2021年5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方女士曾对王先生的单身身份产生过怀疑,但王先生向其出示了一份显示其未婚的征信报告,方女士因此打消了疑虑。
2022年2月的一天,王先生到方女士家参加家宴,在王先生回家后,方女士拨通其电话,接听者是一位女性,王先生夺过电话后称接听者是其表姐。随后,这位“表姐”拨通方女士电话,告知其系王先生妻子。方女士至此发现王先生已婚事实,并从此断绝与王先生的恋爱关系。
其后,方女士在王先生居住小区张贴海报,谴责王先生隐瞒已婚身份欺骗女性的行为,王先生发现后报警。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约定王先生于2022年3月2日前向方女士赔付5万元,在收到款项后,双方不再干涉对方的生活、工作等。
但由于王先生未向方女士支付赔偿款项,方女士遂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其因欺骗行为对方女士造成的人格权益损害赔偿费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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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人格权纠纷。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案中,王先生刻意隐瞒自己已婚这一重要事实与方女士交往,并在方女士对其单身身份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仍然编造谎言、伪造显示其未婚的征信报告欺瞒方女士,致使方女士身心受损。后续方女士在实际知晓王先生已婚身份后,随即停止与王先生继续交往。王先生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逾越社会道德底线,其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对其妻子造成伤害的同时,亦侵犯了方女士的一般人格权,王先生依法应当对方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双方交往时间、王先生过错程度、方女士受损害情况、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情况,双方此前达成的调解协议载明的5万元赔偿款并无不妥,法院对于方女士要求王先生向其支付5万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部分,王先生向方女士支付的5万元赔偿款已足以弥补方女士损失,法院对于方女士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王先生向方女士支付5万元赔偿款,并驳回方女士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如实告知婚姻情况系确立恋爱关系的基本义务,亦系对恋爱一方的起码尊重。已婚人士假扮单身人设欺骗他人情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对方一般人格权,也会对其自身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损害。此种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作否定性评价。
法官提醒,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原则,不应刻意隐瞒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等真实情况,更不得采用哄骗、虚构人设等方式欺骗他人情感或财产。在婚恋择偶时,单身人士应擦亮双眼,多方了解核实对方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受骗,受害者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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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深圳大件事、N视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