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财政局发文:
进一步规范采购进口产品!
11月8日,咸阳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通知》再次强调: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针对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审核,《通知》下达了具体的审查步骤以及要求。
首先,采购人应当从严控制进口产品采购,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对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开展需求调查。
国内产品能够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从进口产品的采购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证。
其次,行业主管部门则需要对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最后,各级财政部门还会充分利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大数据分析信息,进行大数据监管和监督预警,加强对进口产品采购的监管。
对采购人高标准制定采购需求、提高购买产品标准、未规范执行采购程序、审查意见不明确等违法违规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众所周知,公立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因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任何变动,都会对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产生巨大影响。
那新规之下,进口医疗设备的入院门槛究竟有何变化呢?
进口优于国产“砖家”论证,
彻底行不通了…
据《通知》要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包括以下材料及步骤:
1、采购人向市级财政部门递交的正式申请文件。
2、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采购进口产品审批表。
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5、专家论证意见。
提交资料后,财政部门会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市级财政部门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仅表明允许进口产品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加以限制,且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此规定。
此外,在专家论证这一环节,也作出严格规定:
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熟悉该产品的专家且应具备拟采购产品所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必须明确所论证项目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具体情形规定,即申请采购的进口产品必须符合三个要求:
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的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必须给出“必须采购该进口产品或者只能采购该进口产品”等明确意见。
如以“建议采购进口产品、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进口产品、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等模糊意见为结论的则为无效论证。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也不再是简单的行政处罚、口头警告等等,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这一点,已经在多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中得到了深刻体现。
这同样代表着,过去进口采购论证中的一句简单的“进口产品明显优于国产”的“砖家论证”,彻底行不通了,国产设备能够满足的必须优先采购国产。
多省推动!
医疗设备进口“限制令”升级
今年以来,山东、浙江、贵州等多个省市均在加强对进口产品采购的审核力度,审核要求和程序也日益精细化和严格化。
例如,山东省财政厅年初发布了经过二次修正的《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优先考虑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若投标(响应)文件中包含未经财政部门核准的进口产品,将视为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采购人未经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受到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的惩戒。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也明确指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若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竞争,不得加以限制。同时,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将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贵州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强调,未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采购实施计划,省财政厅将不予备案。
采购人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同时,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归口管理部门及专管员名单也需按时报省财政厅备案,否则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和政府采购计划将不予审批备案。
毫无疑问地说,随着各地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准入及审核机制的进一步规范,采购管理流程的优化不仅为盲目采购进口医疗设备的公立医院敲响了警钟,也为大批优秀国产设备进入医院提供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