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加微信兑换外币
谁知资金“有去无回”
案情回顾
何某因出国需要兑换外币,通过某微信群添加被告黄某微信,得知黄某处有剩余外币,可以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与其进行交换。经沟通,何某向黄某转账人民币合计7千余元。黄某收款后并未按约向何某支付所需外币,何某要求黄某返还所收款项,但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公民兑换外币应当通过金融机构的合法渠道进行。被告黄某不具备合法从事外币交易的资格,故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之间兑换外币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何某人民币7千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在我国,私下兑换外币属于违法行为,无论兑换外币还是换取现金,务必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以确保个人资金安全,切勿轻信高兑换率外币信息。一旦发现诈骗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综合安源法院
编辑:余政宣
校稿:郑 晖
审核:晏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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