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不但具有极大安全隐患
更会涉嫌违法犯罪!
临近岁末,张三听闻烟花爆竹生意利润高,便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了大量烟花爆竹。在未配置任何消防器材,也未将烟花、鞭、炮进行分开存储的情况下,就直接将这些烟花爆竹混堆在闲置的居民房卧室内。
2024年1月,张三还在此处销售过烟花爆竹。直至应急管理局查处,共查获烟花爆竹32种、443箱,经鉴定,总药量301486.4g。
经评估:作业人员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的能力和资质,储存的居民房达不到烟花爆竹的储存条件;且该储存点存在发生人员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将非法购买的烟花爆竹储存于无储存条件和资质的居民房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将扣押在案的443箱烟花爆竹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年关将至,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即将迎来旺季,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进入高发期。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性较大,须经许可才能售卖,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行为,否则将难逃法律制裁。
消费者也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安全、文明、绿色燃放。
编辑:余政宣
校稿:郑 晖
审核:晏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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