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考生
在科目一考试中作弊
想从中非法获利
01
2022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商议,由赵某某介绍学员以及报价,王某某帮助学员作弊通过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并收取报酬,二人平分获利。
2023年3月,经赵某某介绍,李某某(多次科目一理论考试未通过)与王某某取得联系。王某某在某酒店房间内帮李某某装好摄像头、微型耳机等设备后,李某某前往考场考试,王某某则在酒店房间通过作弊器材为李某某提供考试答案。考试过程中,李某某被监考民警当场抓获。
02
上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为牟取个人利益,使用电子设备为他人在驾驶证理论考试时提供试题答案,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驾考作弊不仅扰乱考试秩序
更是拿他人生命安全当儿戏
务必坚守诚信底线
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作弊诱惑
和非法“助考”服务
来源:综合上高法院
编辑:余政宣
校稿:郑 晖
审核:晏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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