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
毁林占地新建房屋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被告人许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雇请挖机开挖林地用于修建房屋、道路和场坪。2023年9月,新建房屋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许某的行为致使大量林地被破坏,经司法鉴定,开挖占用林地面积5204㎡,包括公益林5.475亩(3650㎡)、商品林地2.331亩(1554㎡),共计7.806亩;毁坏林地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3120元、生态修复费2925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许某按照与林业部门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合格,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120元。
法院审理
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公益林地五亩以上以及商品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爱护森林资源
就是爱护自己家园
“任性”毁林
必将付出代价
来源:综合兴国法院
编辑:余政宣
校稿:郑 晖
审核:晏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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