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编者按:2024年,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朱建弟代表《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不能认为其受到了行政处罚就必然存在过错,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则不应认为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不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进一步强调了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应当遵循“过责相当”的原则,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这一指导原则对于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实现科学合理、公平精准地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予转发,供参考。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782号建议的答复(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查看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8月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