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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司法部8月16日消息,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中介机构的收费不能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同时强调不能通过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具体来看,对于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而对于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规定》明确,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如果地方人民政府违反上述要求,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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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司法部网站、“中国财政”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