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的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钢铁集团”)焦化厂化产车间1号富液槽顶部进行尾气管改造作业时发生闪爆,导致1名人员死亡、2名人员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近日,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天津渤海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钢铁集团焦化厂2024年“8·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违章作业引发可燃气体闪爆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天津渤海公司为广西钢铁焦化厂VOCs环保治理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牵头单位)。
天津渤海公司与安阳满仓公司签订《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VOCs环保治理项目安全装工程(分包合同)》,并约定双方安全责任。
事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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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8时50分
安阳满仓公司施工工人李志华、杨志平、张丽雷到洗涤单元一系管廊架开始VOC管道支架焊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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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时58分36秒
加盖防火毯后,李志华、杨志平扶管托,张丽雷实施焊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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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时58分38秒
1号富液槽闪爆,富液槽盖顶掀起,李志华、杨志平坠落至地面。
事故直接原因
李志华、杨志平、张丽雷三名作业人员未遵守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备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的操作规程违章动火,动火作业(焊接)过程中,焊接产生的火花引燃1#富液槽顶部备用口S1附近的混合可燃气体,引起富液槽内的混合可燃气体闪爆,致使1人死亡,2人轻伤。
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22)
5.2.2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备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事故暴露出的部分问题
天津渤海公司作为广西钢铁焦化厂VOCs环保治理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仅在项目分包合同中约定安阳满仓公司的安全责任,未明确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分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事故追责
广西钢铁集团焦化厂厂长、副厂长、化产车间主任、安阳满仓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天津渤海公司广西钢铁焦化厂VOCs环保治理项目经理等13人对事故负有责任。除死者李志华免于追究责任外,其余12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和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在环保改造提升项目中
一些企业安全管理缺失
导致事故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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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0日
浙江天台
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施工时,电焊作业时产生火花溅落在调节池西北侧观察井附近,引发调节池爆炸,造成作业人员3人死亡、4人受伤。
2022年3月14日
内蒙古包头
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因没有脱硝装置,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对脱硫除氟装置进行提标改造,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
环保改造项目事故
大多是分包单位在组织人员作业时发生
这与发包和总包单位
疏于管理密不可分
这里应急君特别提醒总包单位
签署安全协议是为了明确
各方安全职责
更好地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不是为了提前撇清责任
合同内容应遵守公平公正原则
▌素材来源: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中国安全生产网
▌编辑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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