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中•德育】欺凌止步 友爱前行

文摘   2024-03-27 19:02   四川  

普法活动

                    法制宣传进校园

 为进一步增强学校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全面推进学校安全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3月25日都江堰市柳街中学举行了法治校长聘任仪式暨“欺凌止步,友爱同行”法治讲座活动。


PART 01

聘任仪式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预防校园欺凌,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都江堰市教育局特聘都江堰市公安局石羊派出所胡昌麟警官为我校的法治校长,由都江堰市柳街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甘宗伟颁发聘书。

PART 02

法制讲座


2024年3月25日,都江堰市石羊派出所姚杰所长给同学们带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治讲座。他通过生动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讲解,向学生们介绍了校园欺凌的定义、形式、危害以及法律后果。学生们认真聆听,积极参与互动,深刻认识到了欺凌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身心伤害。在讲座中,姚所长还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告诉学生们要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同时,他鼓励学生们在遇到欺凌行为时,要勇敢地说“不”,并及时向老师、家长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校园欺凌小科普


01

校园欺凌的行为有哪些?

校园欺凌主要有以下行为:

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的行为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

02

当遭遇欺凌,我们应该怎么做?


📌保持镇静,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争取机会求救。

📌必要时,向路人呼救求助,采取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的注意。

📌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一定要及时跟家长或老师沟通情况。

📌当对方与自己力量并不悬殊时,可以考虑通过警示性的语言击退对方,或者通过有策略的谈话和借助环境来使自己摆脱困境。但是不要去激怒对方。


03

当孩子遭受欺凌,家长应该怎么做?

💡与老师沟通和确认情况。如果情况属实,与老师商议解决办法;注意不可言语过激,避免处理过程中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直接与孩子讨论。通常孩子会因为羞耻和尴尬而不愿和父母谈论,所以应该要适时鼓励,让孩子信任你,并且随时可以得到你的协助。

💡暂时放下其他事物,全时陪伴孩子,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表示对孩子的坚定支持和爱护,稳定孩子的情绪。无论孩子表现出何种行为和状态,都要耐心陪护。如果孩子不愿说出具体情况,也不要斥责其懦弱、没用,而是耐心陪伴,鼓励和等待孩子说出实情。

💡注意孩子的行为和心理。如果孩子在心理上出现害怕上学、害怕出门、交友焦虑等情况,联系专业人士给予疏导帮助。

💡如果欺凌和暴力发生上学放学路上,应亲自接送孩子直到问题解决也可安排较年长的学生陪同上下学。欺凌者发现无机可乘,时间长了,会打消实施欺凌的念头或转移欺凌目标。

💡培养孩子适当的社交技巧并且建立自信心。如果孩子内向害羞而缺少社交,可以安排兴趣相符的社团活动。

04

部分与校园欺凌相关的法律

应对校园欺凌,除了引导外,我们也需要法律的保护,让悲剧不再发生。


部分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END-


图文编辑:德育办

             初审:侯杰、古孝忠

      终审:甘宗伟


都江堰市柳街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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