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2024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下列违法行为人在河口县辖区内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经依法电话告知和邮寄催告书后,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日(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2日止)。
公告期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若有异议,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公告期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视为送达,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方式: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873-3425777)。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前告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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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5日
来源: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美编:崔 娜
编辑:冯安洁
责编:梁忠琼
审核:杨利容
投稿邮箱:hkrmt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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