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净空保护专栏】风筝、气球也有“禁飞区”?

楼市   2024-09-26 15:52   湖北  

 秋季来临,广大旅客朋友都开启了秋游模式,很多人会选择家附近的公园野餐、放风筝、航拍采风等,这些活动在提升了居民的幸福感的同时,也可能对机场安全造成威胁,比如风筝、气球断线飘到高空,甚至飘向机场,影响航班运行,导致航班延误,影响广大旅客的出行体验。 

对此,为了保障航班正常运行,鄂州花湖机场郑重提示广大市民: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严禁放飞易升空且存在失控可能的物体,希望广大市民对放小气球、风筝等多加注意,避免断线失控等情况的发生,让我们共同携手维持良好的净空环境,保障航班安全运行。


01相关案例



案例1:

2021年9月5日17时许,在某机场附近的某住宅小区楼顶,有人员放飞其自行购买的微型民用无人机用于自拍,该无人机放飞后失去控制并随风向飘往机场后续根据警方调查取证,该人员在净空保护区违规飞行无人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该行为已扰乱单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给予该人员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2:

2004年10月3日某机场航班频繁起降之时,突然一只直径约3米的拖着近8米长条幅的飘空气球惊现跑道南端的上空离地面仅40多米,机场值勤人员及时处置将气球射落,化解了一场可能出现的飞机和气球相撞的重大意外事故。

案例3:

2004年10月1日中午,一个红色的大气球飘入某机场上空。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随即进入“特别管制”状态。后经测量,气球的直径约为2米

此前的9月29日下午,某航班飞过某机场上空时,发现9000米高空处有一红色大气球悬浮空中,其下方挂有一条横幅。该航班发现这一意外情况后,被迫紧急避让,与气球擦肩而过,十分危险。事发后,机组人员立即向其他正在飞行的机组通报该情况,随后飞过的10多架飞机不得不采取改变航向、直飞、上升、下降高度等措施避让,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02放飞的风筝、气球、孔明灯等升空物对机场的影响




风筝、系留气球、孔明灯等都属于升空物的范畴,放飞或失控后漂浮不定,人为无法有效的预判其飘向并加以控制。一旦与飞机相遇,轻则造成飞机返航备降,影响旅客正常出行,重则威胁到飞行安全、旅客安全。

风筝、气球等升空物随风而动,移动方向、速度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飞行员目视难度大,很难及时、有效地避让,给机场的安全运行带来巨大的威胁和压力。


03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




根据鄂州市、黄冈市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划定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的通告,在鄂州花湖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10公里,两端20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

根据《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升放风筝、孔明灯等物体。

 

04法律法规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法》《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各类禁止的行为,以确保航空器飞行安全。

1.根据《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第十一条明确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以及放飞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升放风筝、孔明灯等物体。

2.根据《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升放后发生异常情形时不及时报告的,按照职责分工由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净空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努力,共建共护!再次呼吁大家,注意风筝、气球等升空物的“禁飞区”,不要随意放飞升空物。


出 品丨丰起花湖新媒体工作室

供 稿丨航务管理部


鄂州花湖国际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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