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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我们将继续剖析日本养老模式,并进行中日对比。养老模式可以分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三种模式。
日本养老模式以居家养老为主。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中,居家养老的规模达97%。为满足三种养老模式的需求,日本形成了类型丰富、数量众多的护理事业机构,主要包括居家服务事业所、护理预防服务事业所和社区服务事业所等。同时,为方便社区养老集成化,日本的服务型老年住宅模式应运而生,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住宅租赁并配套相关护理设施。
长期护理险是日本三种养老模式的支柱。长护险覆盖率极高,强制参与机制下2022年的高龄(65岁以上人口)覆盖率达99%。长护险保险费由政府与个人按五五比例共同分担。长护险既是日本老人护理支出的主要来源,制度上70%-90%的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支出,2020年的实际自付比率(用户负担额/支付费用额)约为7.4%;长护险也是护理事业机构运转的资金保障,多数主体的护理保险费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在75%以上。
日本的养老模式较为成熟,对我国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第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需要加快推广。日本长护险已形成全国统一的模式,而我国长护险试点目前涵盖49个市/区, “一城一策”的特点比较突出。筹资模式上,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筹资模式,通常由个人、单位、医保、财政补助为主要资金来源。支付上,我国享受待遇人群要求更严,实际享受待遇人数偏低,个人负担比例较高。
第二,日本的养老服务相关机构类型丰富、定位精细、数量众多,较好地适应了老年社会的需求。我国的养老机构数量与类型有待进一步丰富。
第三,日本的服务型老年住宅方便社区养老集成化,且供给增长较快,或可以成为存量住宅收购与改造的方向之一。
在《日本养老体系观察(上篇)》中我们详细比较了中日养老金三支柱,分析了中日养老的资金来源。而从养老的具体形式来看,养老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本文将进一步剖析日本的养老模式,并进行中日对比。
一、日本养老模式
1.1 日本的三类养老模式
日本养老模式主要包括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三种模式。其中,居家养老模式是覆盖面最广的模式。
居家养老方面,日本居家养老比例较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中,居家养老的规模达97%;需要护理的老年人中,居家护理的规模达85%。日本自1975年起关注居家养老,在居家环境中提供护理服务。截至2021年11月末,长期护理保险认定的65岁以上被保险人规模达3588万人,其中居家养老的规模达3486万人(占被保险人比例约97%)。被认定需要护理的人数约690万人,约有588万人(占被护理人比例约85%)的老龄人选择居家护理。[1]
社区养老方面,该模式是日本在2006年起推出并建立的社区护理体系,将医疗及护理工作社区化,形成了以社区为核心的社区综合照料体系,主要服务类型为医疗、护理、日常生活支援三方面。医疗服务包括家庭医生负责的常规医疗服务,以及由地区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提供的住院医疗服务;护理服务包括小规模多功能型设施提供的日托、短托、上门服务;日常生活支援服务由居民委员会、老年人俱乐部、志愿者和非营利组织牵头提供,如组织经营咖啡馆和沙龙、分发食物、帮助购物、排除居家安全隐患等(司马蕾和井高佑纪,2024)。
机构养老方面,日本养老机构类型广泛,按法人资格和运营目的的不同分为公立、私立两种养老机构。公立养老机构由于费用较低,护理条件较好,通常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而私立养老机构服务水平较高,可以满足不同入住者的偏好,但费用相对较高。
从养老机构类型来看,公立养老机构按护理程度及服务需求分为两大类、八小类。一是面向需要护理的人群:特别养老院,为需要照顾的人提供生活设施;护理保健设施,为希望回归家庭、需要护理的人提供康复等服务;护理医疗院,针对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护理型养老院,提供食宿以及专业护理人员。二是面向不太需要护理的人群:低费养老院 (A型B型),是指免费或低价收容老年人,并为他们提供膳食和其他日常生活必需设施的设施;护理之家,按护理程度又分为看护型和自立型,提供膳食等基础养老服务。私立养老机构按护理程度及服务需求分为两大类、六小类。一是面向需要护理的人群:护理型收费养老院,侧重于提供专业护理服务,如健康管理、身体护理等;住宅型收费养老院,提供食宿和安全确认服务;集体住宅,以5~9人的少数人为单元,以共同住宅的形式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设施。二是面向不太需要护理的人群:健康型收费养老院,仅提供食宿;老年人住宅,包括服务型老年住宅与老年人的出售公寓,服务型老年住宅提供老年住宅租赁及定期看护、生活资讯等服务;面向老年人的出售公寓,主要为无障碍改建的出售公寓。
值得一提的是,为缓解公立机构供不应求的局面,方便社区养老集成化,日本的服务型老年住宅模式应运而生,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住宅租赁并配套相关护理设施,是日本养老事业发展的特别产物。
日本的服务型老年住宅于2011年开始发展,供给增长较快,从2011年的0.34万户增长至2023年的28.5万户。2011至2015年服务型老年住宅呈现“井喷”式增长,每年增速为20%及以上;2016年至2021年间,保持中高速增长,增速在4%~10%之间;2022年以来增速趋缓,在2%左右。截至2023年末,日本共有28.5万户、8275栋服务性老年住宅。据统计,2019年入住人员中仅有9%是健康老龄人,接近90%的入住者需要护理服务,约80%的入住者超过80岁。从居住费用来看,截至2021年8月末,房租、公益费、服务费(生活咨询、看护)等合计每月平均入住费用约11万日元。
从运营及盈利模式来看,服务型老年住宅仅供出租,通过签订租房协议入住。一方面,为鼓励服务型老年住宅的建设,日本在制度上分别从补贴、税收优惠、长期贷款融资支持、辅助措施等方面为提供“服务型老年住宅”的企业提供政策支持。一是国家对进行建设、改建的经营者直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建设费的1/10,改建费的1/3,并设有补助上限。二是税收优惠,新建或取得“服务型老年住宅”时,享受不同程度的固定资产税、不动产取得税的减免优惠。三是融资端获得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的融资支持。对于“服务型老年住宅”的建设所需资金,由住宅金融支援机构提供35年或15年长期固定利率的贷款。四是针对入住者的专业网站申请及宣贯。另一方面,“服务型老年住宅”通常会配套相关护理服务,多由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支付,为“服务型老年住宅”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现金流收入。
1.2 日本护理事业发展情况
顺应三种不同的养老模式,日本护理事业机构发展较为成熟。机构数量上,截至2022年10月,共计31.32万个机构,十年年均增速2.3%。机构数较多的三大类型为:一是居家服务事业所(12.4万个;占比40%),其中,机构数较多的是上门护理(3.64万个)、日常看护(2.46万个)、上门护理站(1.48万个)。二是护理预防服务事业所(6.12万个;占比20%),其中,机构数较多的是护理预防上门护理站(1.44万个)、护理预防短期入住生活护理(1.13万个)。三是社区服务事业所(4.80万家;占比15%),其中机构数较多的是社区日常看护(1.94万个)、痴呆症对应型社区生活护理(1.41万个)。
从业人员数量上,呈逐年递增趋势。2021年护理事业从业人员规模为214.9万人,相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始的2000年,从业人员数量增长了3.9倍。从业人员与同期就业人口(口径说明)的比重也呈上升趋势,由2000年的0.9%上升至2021年的3.2%,自2017年突破3.0%后,仍保持缓慢上升趋势。
1.3 日本养老的资金支柱: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3.1 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无论是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还是机构养老,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都是重要的资金来源。长期护理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模式,只要被保险人被认定需要护理或支援时,则可获得护理服务。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地方政府为保险人,按年龄分为两类被保险人(第一类为65岁以上,第二类为40-65岁人群)。保险费用通过“政府+个人”的方式按五五比例共同分担,分别称为公费与保险费,政府层面以三级政府进一步按2:1:1的比例承担。具体保险项目包括居家服务(访问护理、访问看护、福利设备出租等)、社区及其他服务(小规模多功能住宅护理、定期巡回看护等)和设施服务(住宿服务、特别养护服务、单日使用设施服务、康复训练等),分别对应着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种模式。
从被保险人类型来看,被保险人按年龄分成两类,缴纳和领取规则有所不同。第一号被保险人为65岁以上人士,每月在养老金中扣除保费;当达到官方认定的需要护理、需要支援的状态时,便可以领取使用保险。第二号被保险人为40至64岁人士,40岁开始连同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保费(对于参加健康保险人士来说,原则上单位缴纳一半);当满足护理、需要支援的状态时,领取保险的个体仅限患有官方划分的16种特定疾病的人群(如癌症、类风湿关节炎、中老年痴呆症等)。
从费用负担来看,一是支付阶段的保险支付费用负担。目前第一号被保险人平均每月全额支付6014日元的保险费用(标准金额的全国加权平均值[2]),约为2000年2911日元的2.1倍;第二号被保险人平均每月缴纳6216日元,约为2000年2647日元的2.1倍,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个人与单位共同缴纳仅限在职参加健康保险人士)或由个人全额付款。第一号被保险人根据收入和纳税状况,分为九个或十六个缴费阶段,比如东京新宿区分为每月1600日元至23680日元16个阶段。第二号保险人根据是否为国民健康保险加入者,有不同的计算方式。如果居民加入了国民健康保险,则护理保险费的确定与个人收入、家庭第二号保险者人数、家庭固定资产情况等因素相关;若未参保国民健康保险,则与个人收入、护理保险费率相关。
二是使用/领取阶段的护理费用支付负担。负担比例根据使用者年收入不同而定,承担10%~30%。其中,高收入人群的负担比例为三成,并设置月度负担上限。该阶段的主要支付费用为护理服务费用,负担限额根据收入阶段、设施的种类、房间的类型而不同。费用负担比例按前述比例确定,此外,在使用护理保险设施时,自费部分还包括居住费、伙食费、日常生活费。对于低收入或护理费用超过一定负担限额的群体,制定了一系列减轻负担的配套措施,如补充支付特定入住者护理费用、高额护理(预防护理)服务费、高额医疗合并护理(预防护理)服务费等。
根据日本劳务省发布的《2021年度护理保险事业状况报告书》,日本需要护理的人数逐年递增,2021年末达689.6万人。2021年度保险总收入为11.9万亿日元,总支出为11.5万亿日元,年度结余在调整国库支出金额后为1936亿日元。
1.3.2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性
第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覆盖率较高,增长较快。由于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中的第1号被保险人为强制参与,因此高龄人群覆盖率达99%。从参与人数来看,截至2022年3月末,日本第1号被保险人(65岁以上被保险者)共 3589万人,享受待遇人数690万人,与65岁人口比例为19%。第1号被保险人变化与人口结构变化较为一致,近十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6%。
第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承担了老年家庭养老护理支出的主要费用,老年家庭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依赖度也较高。从制度安排来看,根据收入界定护理费用负担比例,个人承担比例在10%至30%之间,剩下70%至90%的费用则由护理保险财源支出。保险支付费用通常按实际护理费用支付,但会根据需要支持和护理的程度划分为七个等级,分别规定上下限额,最低限额为每月5.0万日元,最高可至36.2万日元,超出部分需要居民自费。每月使用者承担的费用(不包括购买福利用具的费用、餐费、住宿费等部分)的总和,若超出了上限金额,超出的部分将由护理保险支付(但需向市政府申请付款)。如果家庭同时缴纳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则综合支付费用也会减少。
从老年家庭实际负担情况来看,在护理保险制度下,2020年,实际自付比率(用户负担额/支付费用额)约为7.4%,2021年老人平均负担支付费用约占老龄家庭平均收入的9.6%(假设老龄家庭含2个老人)。根据日本劳务省2023年发布的《关于福利和负担》的报告,2021年平均每户老龄人家庭收入为332.9万日元,其中,62.3%(约207.4万日元)是公共养老金收入,21.5%(约71.7万日元)是工作收入,6.9%(约22.9万日元)是财产收入,8.7%(约28.8万日元)是汇款、企业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和其他收入。在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下,每一个使用者年均费用约为210万日元,在参加护理保险的情况下,个人平均仅需额外支付16万日元,若老年家庭包含两个老人,护理支出费用占家庭收入比例不足10%。
第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护理事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财源。日本护理事业的经营主体具有较为稳定的收益,主要源于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对其收入的支撑。2021年全体护理主体的收支差额率为4.7%,收益相对稳定,且大多数主体的护理保险费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在75%以上。
从经营情况来看,护理事业主体类型较多,各类主体的经营收支状况不一。日本护理事业主体经营情况通常用收支差额率来表示,即收支差额率=(护理服务的收入额-护理服务的支出额)/护理服务的收入额。根据日本劳务省披露的数据,2021年全部护理事业主体的收入费用约为10.7亿日元,不含特别损益的收支差额率[3]为4.7%。其中,日常看护与上门看护的收益能力较好,收支差额率为5.1%,而特别护理与老人保健设施的收益能力相对较弱,收支差额率为1.9%。
从收入构成及数据来看,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的护理费为主要收入来源,即使经营状况有所差异,其护理费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多在75%以上。护理经营主体的收入主要包含护理事业收入与借款补助金收入,其中,护理经营收入又包含护理费收入、护理保险以外的服务使用费收入、政府补助金收入、其他核定收入。我们按收支差额率大小分别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护理经营主体进行举例说明。老年护理设施方面,护理医疗院的收支差额率较高,2021年收支差额率约为5.2%,月均全部收入3196万日元,护理费收入2802万日元,护理费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约为87.7%;护理老人福利设施收支差额率相对偏低,2021年收支差额率约为1.2%,月均全部收入2763.5万日元,护理费收入2152.7万日元,护理费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约为77.9%。居家服务方面,上门护理的收支差额率较高,2021年收支差额率约为7.2%,月均全部收入290.0万日元,护理费收入287.4万日元,护理费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约为99.1%;日常看护收支差额率相对偏低,2021年收支差额率约为0.7%,月均全部收入554.3万日元,护理费收入519.4万日元,护理费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约为93.7%。社区服务方面,定期巡诊、随时对应型上门护理的收支差额率较高,2021年收支差额率约为8.1%,月均全部收入549.3万日元,护理费收入538.5万日元,护理费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约为98.0%;社区护理老人福利设施收支差额率相对偏低,2021年收支差额率约为1.1%,月均全部收入1120.1万日元,护理费收入862.0万日元,护理费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约为77.0%。[4]
从经营主体现金流情况来看,可灵活使用的准备金规模较为充足。以主要经营护理事业的社会福利法人[5]为例,2021年,全部法人的年平均存款与准备金规模约为4.44亿日元,年平均支出费用约8.22亿日元,存款与准备金规模可以覆盖约6.5个月的费用。近年来社会福利法人的平均存款、准备金水平呈波动性上升趋势,由2017年的2.95亿元上升至2021年的3.27亿日元。
二、我国养老模式
2.1 我国的三类养老模式
我国的养老模式是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社区养老为补充的格局。
2015年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显示,95.6%老年人的主要照料者为家人,2.8%老年人的主要照料者为保姆、小时工等家政人员,二者比例相加高达98.4%,这意味着居家养老是中国绝大多数老年人的选择。根据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组织撰写的《中国居家养老产业发展白皮书(2021-2022)》调研统计,截至2021年底,我国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足老年人口总量的1%。[6]根据兴业研究2024年委托开展的调查,受访者最期望的养老方式为“居家养老,但不与子女同住”,占比达66.7%;其次是“与子女同住”,占比为18%;“在养老机构养老”占比最低,为15.3%。其中,高收入受访者希望“在机构养老”的占比相对较高,达21.8%;中等收入受访者更加“居家养老,但不与子女同住”占比相对较高,达68.3%;低收入受访者希望“与子女同住”占比达22.8%。
居家养老方面,我国居家养老需求大,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养老资金支持不足,现役一代压力较大。我国多数老年人主要靠家庭成员照顾,但相较日本,居家养老的硬件设施及服务机构不足,且居家养老的护理资金来源主要为自身养老金、医疗保险以及家庭成员资助。随着生育率的下降,居家养老的人力成本上升,由此现役一代的压力也有所上升。机构养老方面,机构养老也是我国重要的养老模式之一,但养老市场呈现出床位“一半空置”与“一床难求”并存的两极分化现象。[7]这体现出老年人支付能力偏低与养老院运营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截至 2022 年末,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38.7万个,养老床位合计 829.4 万张。其中,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4.1万个,比上年增长 1.6%,床位 518.3万张,比上年增长2.9%。
社区养老方面,我国起步较晚,社区服务及机构的供给并不多,但其投入在逐步加强。国家卫健委等部门于2022年7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大力加强居家社区服务和推动机构深入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截至 2022 年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 34.7 万个,床位311.1 万张;其中,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 11.5 万个,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 23.2 万个。
2.2 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的制度,被称作除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这“五险”之外的“第六险”。[8]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处于初始阶段,试点地区涵盖25个省市共49个市/区。2016年,我国开始推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9]2020年试点扩大,明确资金筹集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10]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把“试点”二字去掉,正式提出“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11]
从覆盖率水平及机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覆盖率、机构数、从业人员相对偏低,也意味着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人口覆盖率方面,2022年,全国49个试点城市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人数共16990.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约12.0%。护理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7679个,护理服务人员33.1万人,而当前我国失能人口(一级、二级、三级失能)为10600万人,约为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的320倍[12]。
从被保险人人群来看,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于2020年9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被保险人群范围方面,我国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享受待遇方面,我国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具体来看,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其中,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被称为“失能老人”。按照国际通行的6项评判指标: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定义为轻度失能,三到四项做不了的定义为中度失能,五到六项做不了的定义为重度失能。[13]一般来说,我国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在养老、康复机构接受护理或居家护理。选择居家护理的,可由亲属或保姆提供基础护理服务,由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专业护理服务。[14]
从筹资模式来看,通常由个人、单位、医保、财政补助为主要资金来源,但目前未形成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各地区差异较大。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当前试点情况筹资模式不一,根据全国49个试点城市公布政策,医保基金成为众多试点城市的重要资金来源。按不同资金供给主体的不同组合和比例,目前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单一模式分为医保/个人出资,1个试点城市采取单一模式;多元模式主要分为个人、单位、医保、财政补助中至少三类出资主体的组合模式,28个试点城市采取上述模式;特殊多元型财源建构模式,即在一般多元型财源建构模式的基础上所积极探索特殊财源的财源建构模式,共有20个试点城市采取上述模式。(李伟群、马禄伟,2024)
筹资额度的确定上,主要采用定额筹资、比例筹资以及混合筹资三种方式。定额筹资主要指参保人每年缴纳固定金额的方式,大多数城市在50至100元。比例筹资主要指以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或职工工资总额等为基数、比例在0.1%至0.4%的方式。混合筹资主要指城镇职工、城乡职工分别采用比例和定额的方式。
从支付机制及负担比例来看,目前享受待遇人群要求较高,享受待遇对象的范围较小。一般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即自付比例达30%)。[15]
三、中日养老模式对比
3.1 中日养老模式对比
第一,居家养老都是中日养老的主要模式,但日本居家养老的配套制度更加成熟。资金方面,日本受益于成熟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居家护理的资金投入更加充足;而中国长期护理险处于发展初期,目前主要依赖家庭养老。配套服务方面,截至2022年10月,日本护理事业机构中40%是居家服务事业所,其业务类型包括上门护理(3.64万个)、日常看护(2.46万个)和上门护理站(1.48万个)等。
第二,日本养老地产发展较早,发展期间其配套的法律及设施逐步完善、成熟。从发展背景来看,日本养老地产的发展源于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少子化加大了居家养老难度,与我国未来面临的情况较为相似。从法律配套来看,日本的法律法规制度逐步完善。2001年,日本颁布了《老年人稳定住房保障法》,建立了老年人租赁住房登记制度,并针对服务型老年住宅的业务开展、监管说明、融资借贷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11年,该法进一步明确了服务型老年住宅的房间大小、服务要求等内容。设施配套上,基于日本自然灾害较多的国情,加上存量住宅大多没达到抗震和节能标准的现状,服务型老年住宅在房屋设计加入了温度和安全性的考虑;同时,受益于成熟的护理事业,80%的服务型老年住宅配备一个或多个诊所、救助站和日间服务中心等。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逐步增加,养老地产也逐步发展。2023年,我国出台《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强调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可及化便利化水平。
3.2 中日长期护理保险对比
第一,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及护理事业发展来看,我国相较于日本仍处于起步阶段。制度统一性方面,日本由专门的《护理保险法》下形成全国统一的模式,包括保险待遇,如认证要求和具体福利;筹资模式,明确国家、地方政府和个人缴纳比例;从业规范,如注册标准、经营守则等。我国目前的长期护理保险在试点阶段,“一城一策”的特点比较突出,地区之间有一定差异。服务机构及人员供给方面,我国在机构数、从业人员等方面远低于日本水平,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的配给情况略低于日本,发展空间较大。截至2021年,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6819个,与65岁以上老龄人口的比例约为0.0034%,即平均每万人使用0.34个;日本居家服务机构121502个[16],与65岁以上老龄人口的比例约0.3358%,即每万人使用33.58个。我国护理服务人员30.2万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数108.7万人,平均1个职员照顾3.6个待护理人士;日本护理职员数达214.9万人,需要护理人数688万人,平均每1个职员照顾3.2个待护理人士。
第二,从被保险人群来看,制度上被保险人群范围和实际被保险人群覆盖率皆低于日本水平。被保险人范围方面,中国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主要为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群可选择参加,2020年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为3.45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24%;日本则为40岁及以上人群,40岁以上人口数据不可得,但2020年45岁以上占总人口比重已达到55.5%[17]。人口覆盖率方面,2022年,我国参与覆盖率约为12.0%,日本约为28.7%(一号被保险人,即65岁以上人群,如果考虑二号被保险人则覆盖率更高)。
第三,从筹资模式来看,日本筹资主体负担较为均衡,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筹资模式。目前49个试点城市中,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筹资模式多元。多元筹资模式下,负担主体主要为个人、单位、财政补助和医保。日本不同主体的负担较为均衡,负担主体包括为国家出资25%、都道府县12.5%、市町村12.5%、第一号保险费23%、第二号保险费27%。
第四,从支付方式来看,我国享受待遇人群要求更严格,实际享受待遇人数偏低,个人支付承担比例较高。支付条件要求方面,我国获得支付的对象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大致分为三类: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日本针对不同年龄人群采取不同的护理认定要求,对于65岁以上人群,分为七个等级,由相关部门和主治医生认定达到政府需要护理、需要支援的状态。其中,最严重的状态为“要护理5”,即没有护理完全无法生活人群;最轻微的需护理状态为“要支援1”,即针对可以基本生活活动、但有恶化倾向的老年人。对于40至64岁人群,要求患有16种政府限定的病症。实际享受待遇方面,我国享受待遇人数120.8万人,占被保险人人数的0.7%;日本约为被保险人数的19.2%。支付负担方面,对于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与个人的支付比例约为7:3;日本根据收入水平的不同个人支付比例在10%~30%。
四、日本养老模式镜鉴
日本的养老模式较为成熟,对我国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第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在日本养老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覆盖率高,是日本老年人护理支出的重要来源,也是日本护理事业机构盈利的重要支撑,而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需要加快推广。一是日本长护险提供丰富的护理服务,覆盖率极高。其护理服务涵盖居家上门、护理设施和社区服务多个方面,具体包含三大类、九小类,强制参与机制下2022年的高龄(65岁以上人口)覆盖率达99%。二是长护险有助于减轻公共财政的资金压力。一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约50%的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在财力上能够减轻护理服务方面的养老金压力。另一方面,在使用护理服务时,仍需根据不同情况承担10%-30%的个人负担部分。三是长护险资金是老年家庭养老护理支出的主要费用来源。制度上70%-90%的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财源支出,2020年的实际自付比率(用户负担额/支付费用额)约为7.4%,2021年老年人平均负担支付费用仅为老龄家庭平均收入的9.6%(假设老龄家庭含2个老人)。四是长护险是护理经营主体运转的资金保障。日本护理事业的经营主体具有较为稳定的收益,2021年全体护理主体的收支差额率为4.7%,且大多数主体的护理保险费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在75%以上。在长护险的保障下,可灵活使用的累计资金规模较为充足,2021年的存款与准备金规模可以覆盖约6.5个月的支付费用。
第二,日本的养老机构类型丰富、数量众多,较好地适应了老年社会的需求,我国的养老机构数量与类型有待进一步丰富。
养老机构方面,日本养老机构主要指收费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住宿、日常照料护理或其他日常生活上必要服务的便利机构,还包括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服务的服务型老年住宅。基于数据披露口径,日本养老机构数量为养护老人院、低价养老院、老人福利中心、收费养老院(服务性老年住宅以外)、收费养老院(带服务的面向老年人的住宅)合计值。2022年日本65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机构设施数量平均7.9个/万人。中国养老机构主要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2022年65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机构设施数量约2.0个/万人。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方面,中国主要包括社区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床位、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的设施,2022年65岁以上老年人养老设施数量16.5个/万人。日本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事业所和社区服务预防事业所,2022年65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平均86.4个/万人。
第三,日本的服务型老年住宅方便社区养老集成化,或可以成为存量住宅改造的方向之一。为方便社区养老集成化,日本的服务型老年住宅模式应运而生,是日本养老事业发展的特别产物。一方面,日本服务型老年住宅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主要收入类型为房租、服务费等,并配套补贴、税收优惠、长期贷款融资支持等政策支持,有助于缓解公立养老机构供不应求的状况。日本的服务型老年住宅是“养老地产”的形式之一,属于租赁住宅,其供给增长较快,从2011年的0.34万户增长至2023年的28.5万户。另一方面,服务型老年住宅与护理事业的发展相辅相成。服务型老年住宅通常会配套相关护理服务,而其服务则由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支付,为“服务型老年住宅”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现金流收入。据统计,2019年入住人员中仅有9%是健康老龄人,接近90%的入住者需要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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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学时间】:2024年11月10—15日
【游学地点】:日本·名古屋-大阪
【参会对象】:开发企业、康养文旅、养老、运营商、规划设计机构、投融资企业及相关产业链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高管参加
【主办单位】:北京壹方城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汗马研习社
【游学形式】:项目考察+座谈分享+围炉夜话+资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