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福建交警微发布 2024年10月23日 19:10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二十一号
《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7月29日由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条例》对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不少条款与广大电动车用户息息相关,与学生、老师、家长息息相关,请大家认真阅读,详细了解,共同遵守。
具体是哪些呢
让我们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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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告知监护人。
★驾驶共享电动车应戴头盔,且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
(三)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服从交通指挥;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七)载物的长、宽、高符合法定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或者未礼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员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教育纠正方式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不得有醉酒驾驶、逆向行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醉酒驾驶;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或者追逐竞驶;
(三)牵引动物、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双手离把或者单手扶持行驶;
(四)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员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教育纠正方式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结束骑行时,不得随意停放共享电动车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占用或者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一)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
(二)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4年7月29日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三章 登记与通行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编辑︱郭志贞
审核︱陈 立
监制︱刘桥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