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书记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擅自向村委会转移债务,
村委会需承担责任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隆某向大壮借款,大壮将借款交付给隆某后,隆某及其妻子阿花共同向大壮出具了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隆某、阿花主张本案债务已进行了债务转移,应由新邵某村村委会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隆某、阿花将债务转移给新邵某村村委会的行为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应当通过新邵某村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决定,未经法定程序决定该债务转移行为无效。隆某、阿花共同在借据上签字,故该债务属于隆某、阿花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最终法院判决隆某、阿花共同偿还大壮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