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消防宣传月 |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 —— 共同守护生命通道

政务   2024-11-08 19:54   四川  




消防安全是关乎每一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消防通道作为紧急疏散和救援的“生命通道”,其畅通无阻至关重要。然而,我们不时发现,一些消防通道被杂物堆积、车辆停放占用,或是消防设施遭到损坏,这无疑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警告!危险!



堵塞消防通道,当意外来临将触目惊心

......


实 际 案 例




2020年1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居民王某某因在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致邻居被严重烧伤。最终判决王某某赔偿受害人全部费用633万余元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1年9月16日,某小区一户人家着火,因消防通道被车辆占用,大型消防车没法开进小区,延误了救火时间,最终只有一辆小型消防车开进小区将火扑灭,因而造成了财产损失。



2023年6月6日4时许,某花园一住宅楼顶层起火,因小区内停放车辆过多、挤占消防通道,消防车无法靠近失火单元楼,最终消防车铺设百米水带灭火,该户阳台被烧成空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消防安全无小事,生命通道需共守。温江司法呼吁广大市民携手并进,共同维护消防通道的畅通与消防设施的完好,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知 识 多 一 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川省消防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应当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禁止堆放物品。

    建筑物的外墙和阳台装修装饰、架空管线、建筑屋面使用以及排油烟管道、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编辑:冯涤辰

责编:刘蕾

审核:陈相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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