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太和区某烧烤店销售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商品案
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黑山县某生活超市店经营外包装标注“国宴”字样白酒案
案例三
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义县某酒坊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案
2024年7月10日,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义县某酒坊进行现场检查,在库房内发现“私人定制”白酒27箱,每箱6瓶,酒精度53%度,净含量500ml。经查明,当事人对“私人定制”标注不能提供任何依据。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没收包装耗材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