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全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王俊林律师团队代理的某自然垄断行业企业应诉由某经营者提起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成绩斐然。近日,连续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三份胜诉判决书,成功地维护了该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某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应诉及合规提供了较好的示范和指引作用。
三起案件均为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纠纷二审案件,受理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三案的委托人分别是某自然垄断行业企业(下称甲公司)。三案中的上诉人均为A市某行业经营者,其诉请法院确认甲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包括差别待遇、拒绝交易、搭售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01
案件背景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有职责在区域范围内有计划地实施货源供应政策,并有义务组织、引导、监督行业内的经营活动。2021年至2022年,甲公司发现某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或非正常经营的行为,故依照统一施行的货源供应政策,对这些经营者的货源供应进行了调整。
2022年,案涉经营者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请求确认甲公司的特定货源管理行为构成差别待遇、拒绝交易、搭售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在A市某销售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甲公司的货源分配制度存在一定合理性,且没有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故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02
律师策略
王俊林律师团队在接到本案后,通过对案涉行业的了解以及和委托人的反复多次沟通,认为应当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组织答辩。
在合法性方面,律师团队强调甲公司管理货源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甲公司有义务遵守、履行相关货源管理政策。
在合理性方面,律师团队围绕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重点向法庭证明甲公司管理货源的方式有助于保护某商品销售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且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律师团队在二审中补充了以下几类新的证据,法院认可三性并采信了其中大部分证据,为三案取得胜诉判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关上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用以证明甲公司的货源管理行为是依规进行的,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经营者违法违规或非正常经营的证据。通过这组证据,拟证明正是由于经营者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其不能获得更多的货源。甲公司对经营者的货源管理行为是依照统一施行的规则进行的,并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此外,通过这组证据,还可以证明经营者提起本次诉讼的动机不具有正当性。
向法庭申请甲公司的经办员工为证人出庭作证,就其所感知的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或非正常经营的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货源管理的过程在法庭上进行了陈述,法院认为证人出庭的证言与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认可三性并采信。
值得说明的是,本案为2024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批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均为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可谓阵容强大。
03
最高人民法院胜诉判决
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争议焦点即甲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行了审理,并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的以下认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案案涉行为主要发生于2021年和2022年,如何适用司法解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垄断纠纷司法解释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有规定且不明显背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合理预期的,可以予以适用。
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如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问题。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负责举证证明差别待遇、拒绝交易、搭售等垄断行为类型和案涉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上述两项行为要件,则甲公司需要证明其具有合法性及正当理由。
案涉行业的货源依照计划供应,总量有限,能否适用平均主义的问题。经营者在庭审中提出了平均主义的诉求,即甲公司对于所有经营者应平均分配所有货源,满足所有经营者的需求。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绝对的平均配置并不符合市场规律,即使对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在上游市场供应过少或减少供应时,经营者没有义务按照平均分配的比例对下游市场客户供应商品。”
无论在中国还是欧美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多自然垄断行业及行业企业,这类行业企业一般情况下,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行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我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第八条有较为明确、原则性的规定,并不是这些企业的存在就意味着当然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通常还要结合具体行为进行合理分析。
律师团队在代理本案时,需要厘清相关自然垄断行业的货源分配政策的历史原因及其货源分配的法律依据及合理理由。在此过程中,承办律师也进一步认识到自然垄断行业企业进行反垄断合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上述三案,也可以看出法院在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认定方法。这将有助于厘清自然垄断行业企业可能存在的垄断风险,为此类企业提前做好反垄断合规、应对反垄断纠纷提供了较好的参考依据。
盈科全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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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盈科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其业务范围包括竞争法(涵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利、商标、著作权、影视传媒、文化创意与艺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与刑事法律事务、涉外知识产权(包括应对301、337调查)诉讼与争议解决,以及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法律服务领域。在非诉讼领域,中心还提供知识产权许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咨询、知识产权合规等服务,并涉及与知识产权滥用相关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
律师简介
王俊林律师,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北京管委会副主任、盈科全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国际商会竞争委员会并购控制报告工作组中方专家、中国贸促会第二届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王俊林律师长期专注于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及民商领域的诉讼实务及研究,擅于处理上述法律领域涉及的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合规风险控制等。业务范围包括对企业竞争行为分析及抗辩、反垄断民商诉讼及调查、并购交易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合规管理及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