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建纬重庆律所、人民法院案例库
案件:中铁某局诉四平甲公司、中铁某局沈阳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日期:2023年9月12日
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吉林高院
裁判要旨:
中铁某局承建的四平市某铁路上跨立交桥(主桥)虽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安全服务,由此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而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
案例编号:2023-07-2-115-003
案件:戈某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日期:2023年5月25日
审理法院:新疆建设兵团土木休克垦区法院
裁判要旨:
自然人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但该合同未履行,而是直接由自然人组织实际施工,发包方对借用资质签约知情,又受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之履约保证金,并向其确认工程量的,双方已形成事实的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应向实际施工的自然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案例编号:2023-10-2-115-001
案件:江苏某工程公司诉上海某风电公司、深圳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日期:2023年4月23日
审理法院:南京海事法院
裁判要旨:
海上风电架设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在法院审查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的情形下,依职权认定案涉海上风电施工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确认合同于某日解除及要求支付违约金之诉请(合同无效,该两项诉请之请求权基础丧失),仅支持了返回预付款的诉请。
案例编号:2024-07-2-115-003
案件: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日期:2022年12月30日
审理法院:重庆一中院、重庆高院
裁判要旨: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项目签订数份施工合同(本案是建委备案合同和税务备案合同)的,在确定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情况、结合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与合同约定的相应内容进行实质性比对,并考量当事人在诉讼中关于实际履行合同的诉辩主张等,确认最终结算的合同依据。
案件编号:2023-16-2-115-012
案件: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日期:2022年10月24日
审理法院:重庆三中院、重庆高院、最高法院
裁判要旨: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自承包人债权申报的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结算为必要条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权失而复得。
案件编号:2024-07-2-115-002
案件:王某某诉宁夏某建筑公司、某住建局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日期:2022年6月29日
审理法院:银川中院、宁夏高院
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局的审定造价(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最终结算依据的,法院不应当以政府未出具审计结论为由,驳回承包人的起诉。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启动审计程序、出具审计结论的,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案件编号:2024-01-2-115-001
案件:莘县某建设公司诉山东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日期:2022年6月27日
审理法院:聊城中院、山东高院、最高法院
裁判要旨:
在出借资质给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下,出借资质方因是显名的合同权利人(承包人),存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材料款,劳务款等)。出借资质方承担此类风险后,即便查明了资质的实际使用人,认定了实际施工合同的履行主体,资质出借方仍对发包人具有诉的利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案例编号:2023-07-2-115-006 8
案件:海某建设公司诉丰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日期:2022年5月29日
审理法院:运城中院、山西高院、最高法院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含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等,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案例编号:2023-07-2-115-005
案件:某工程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日期:2022年1月24日
审理法院:固安县法院、廊坊中院
裁判要旨:
承兑汇票被拒付的情况下,作为施工方的票据持有人既可以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追索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等,亦享有原因债权请求权,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法院依法认定未按期承兑的汇票不产生偿付的效力,可避免承包人的工程款沦为普通债权,避免发包方无限制的利用票据进行空头支付。
案例编号:2024-10-2-115-001
案件: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19日
审理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海南高院、最高法院
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与唯一施工人未就工程量达成一致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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