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水往事》中的罪与罚

学术   2024-10-19 08:04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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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文:刘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冒险、犯罪题材电视剧《边水往事》中,主角沈星意外流落到境外地区“三边坡”,这里鱼龙混杂,各方势力冲突不断。该剧讲述了沈星在一次次颠沛流离、朝不保夕的艰难时刻,仍然遵循本心,守住法律、道德底线的故事,揭开了边水这段往事背后隐藏的罪与罚。

昂吞杀害貌巴并嫁祸给沈星的情节涉及哪些犯罪


剧中,昂吞欺骗沈星,以帮助沈星找舅舅为由,驾驶货车将沈星带到了貌巴必经的林间小路上,并用手枪胁迫沈星帮助他制造货车被抢的现场。沈星被迫身披带血的衣服,坐在车辆驾驶位上假装死亡,以吸引貌巴的注意力。在貌巴查看沈星的情况时,昂吞从暗处开枪将其杀害。此后,昂吞又企图制造沈星持枪跌落悬崖的假象,想将貌巴的死亡嫁祸给沈星。

昂吞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沈星被胁迫帮助昂吞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首先,昂吞以杀害貌巴为目的,实施了事先打听貌巴的行动路线、开货车堵住路口、伪造货车被抢现场、从暗处持枪射击貌巴头部的行为,导致貌巴中枪身亡。昂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关于沈星的行为定性。胁从犯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与其中。二是行为人虽然共同参与了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剧中,沈星虽受到威胁,但并不知道昂吞要杀害貌巴,即不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因此沈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王安全使用假币购买孙山劳力士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使用假币罪


在矿场附近的赌石市场,孙山用自己的劳力士向王安全换钱,以购买自己看中的玉石原料。但是在孙山购买的原石切出“满翠帝王绿”后,原石老板发现他所支付的钱有三分之一是假币。孙山只能将出售帝王绿的钱分出三分之一给原石老板。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使用假币罪。

剧中,王安全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使用假币罪,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王安全使用假币的数额、非法获取财物的价值均达到了两个罪名的入罪标准,司法实践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一般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使用的是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矿工偷藏矿厂宝石,监工段老四发现后将其锁在矿井下的情节涉及哪些犯罪


在商人吴海山的宝石矿场中,一名未成年矿工挖到了一块价值很高的“鸽血红”宝石。他偷偷藏下宝石,但是在出矿搜身处看到监工段老四能够敏锐地发现其他人私藏了宝石后,就吓得逃跑了。段老四发现后,紧追不舍。在该未成年矿工躲到一处装有爆炸物的矿井下后,段老四命人将井盖锁上,将他关在了矿井中。此后七天,段老四始终没有将他放出,也未向他提供食物和水。

首先,剧中宝石矿场的开采权属于吴海山,在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如果根据矿场的具体管理规定,出产的宝石归吴海山所有,那么矿工私藏宝石带出矿场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因被发现而未能成功将宝石带出矿场,则可能成立犯罪未遂。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剧中并未交代该未成年矿工的年龄,如果他未满十六周岁,则不能因盗窃而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该未成年矿工未满十六周岁,且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吴海山可能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再次,段老四在该未成年矿工跑到矿井下后,命人将矿井井盖锁住,并切断了矿井升降台的电源,之后也未给他提供食物和水,是其他矿工每天给他送饭才保住他的性命。剧中并未交代段老四是否有将该未成年矿工饿死的主观故意。如果段老四主观上仅是想囚禁该未成年矿工,又明知他人向其提供了必要的生存条件而没有阻止,则段老四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段老四以杀害该未成年矿工为目的,意图将他饿死,则段老四的行为实质上是以非法拘禁的形式进行的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该未成年矿工受他人救助而未被饿死,段老四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雷鸣对郭立民施暴并进行侵犯的行为如何定性


郭立民在“三边坡”的世纪赌坊担任侍应生,因单纯善良成为被欺负的对象。雷鸣是赌场的管理人之一,有特殊的性取向。剧中,他曾对郭立民实施暴力和侵犯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女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剧中,郭立民遭受雷鸣的施暴和侵犯,因郭立民是男性,雷鸣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强奸罪。但雷鸣侵犯郭立民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此外,如果在侵犯过程中,雷鸣的施暴行为给郭立民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则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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