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文摘   2024-11-25 07:20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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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资料来源:武警陕西总队政治工作部保卫处
部分素材来自网络

初审:马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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