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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成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新制度会计学研究中心)
吴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新制度会计学研究中心)
余威(宁波大学商学院)
摘要:本文以我国银行业分批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为“自然实验”,研究发现,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显著提升了银行的盈余平滑水平。但机制检验发现,盈余平滑并非管理层有意为之,而是由于预期信用损失法在提高拨备计提及时性、抑制拨备顺周期性的同时“恰好” 使得税前拨备前利润与拨备同增同减所致。异质性检验发现。只有经“四大”审计、高管薪酬被延期支付以及所处地区的政府财政压力较小时,商业银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才会显著增加银行盈余平滑水平。本文从盈余平滑角度为研究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效果以及作用机理提供了理论与证据支持。
作者:
黄继章(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
潘飞(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
宣扬(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邵新智(海尔集团)
宋金成(海尔集团)
摘要:本文以海尔集团为例,深入探讨了制造企业在物联网生态平台转型背景下的管理会计创新。为应对物联网生态平台转型带来的种种挑战,海尔开发了“链群合约”这一新型管理工具。本文基于“组织环境与战略——组织架构与流程——组织管控”的分析框架,以海尔的“食联网”平台为例,详细展示了链群合约的运作方式,并深入分析了其中蕴含的管理会计创新。研究表明,链群合约能够适应物联网生态平台战略下的组织管理要求,充分融合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为组织管理赋能。本文的分析有助于揭示链群合约这一新型管理工具的本质,促进智能化管理工具与传统管理会计框架的深度融合,并为其他生态平台类企业借鉴海尔经验、加强生态平台的赋能功效提供启示。
债券交叉违约条款与企业研发强度
作者:
吴育辉(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张韵(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吴伟(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张腾(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中国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研究中心)
摘要:保护债券投资者利益,是维护债券市场正常运行、更好发挥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功能的根本保证。本文以“交叉违约条款”(也称“交叉保护条款”)的引入为研究场景,以2016—2021年发行债券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探究了交叉违约条款对企业研发强度的影响。研究发现,设置交叉违约条款的企业显著降低了研发强度。原因在于交叉违约条款会提高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缩短债务融资期限、降低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并且,当企业面临的偿债压力更大、管理层能力更强时,交叉违约条款对研发强度的抑制作用将更加显著;而管理层的过度自信和短视程度、企业资金的可得性则会削弱上述影响。进一步分析显示,当交叉违约条款更易被触发时,企业研发强度受到的约束作用更强。同时,交叉违约条款主要减少了研发活动的费用化部分,促使企业更审慎地调整研发开支,体现为维持既有项目的研发进程、 减少新项目的启动等。最后,交叉违约条款能够提高单位研发强度的专利产出质量。本文的研究对加强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筑牢债券信用风险屏障具有重要启示。
作者:
周冬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黄雨秀(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本文基于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这一准自然实验,利用双重差分回归分析方法,实证研究了环境规制对僵尸企业形成的影响。回归结果表明,新环保法的颁布显著降低了僵尸企业的形成概率。机制检验结果显示,企业研发创新投入的增加和转型升级的加快是环境规制抑制僵尸企业形成的重要渠道。区分所有权性质、融资约束、企业规模、地区环境执法强度与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的进一步检验发现,新环保法的颁布对僵尸企业形成的抑制作用在国有企业、低融资约束企业、大规模企业以及高环境执法强度地区企业中更为显著,且市场竞争程度越激烈,新环保法的颁布对于僵尸企业形成的抑制作用越强。进一步地,从中长期来看,新环保法的颁布对企业价值与盈利能力有显著的正向效应。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僵尸企业影响因素及环境规制经济后果领域的相关文献,对如何运用市场机制抑制僵尸企业形成有较强的启示意义。作者:
黄溶冰(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基于一般性信任理论,本文认为政府审计公信力体现为社会各界对政府审计行为的一种主观价值判断,政府审计的公信力越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审计工作的认同感、信任感和满意程度就越高。政府审计公信力的形成需要考虑发现问题技术性特征、报告问题独立性特征和整改问题回应性特征的有机统一,即在精准揭示问题的同时有效整改问题。政府审计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包括能力因子、正直因子和善意因子,分别体现为专业胜任能力、正义感和客观公正、以及勤勉尽责和为民情怀;上述三因子与国家审计公信力形成机理中揭示问题的防护性功能和整改问题的建设性功能具有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政府审计公信力的实现路径,基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典型案例,利用能力—正直—善意三因子模型进行了微观考察。
作者:
肖泽华(湖北大学商学院)
李青原(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不同于萨班斯法案要求美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允许审计委员会存在少于半数的非独立董事。本文基于审计委员会选聘外部审计师的职能,利用中国A股上市公司2013—2022年的数据,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少数非独立董事交叉任职于股东单位,尤其是非控股股东单位时,上市公司更偏好聘请 “四大” 审计师,其机制在于强化股东监督效力,这一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及外部监管力度较弱时更为明显,并提高了审计质量;而交叉任职于经理层,尤其是兼任CEO时,上市公司更偏好聘请非 “四大”审计师,其机制在于加剧经理层权力寻租。本文从少数成员身份异质性的视角,为打开公司审计委员会治理的“黑箱” 提供了中国的证据,有助于推动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关于审计委员会任职资格、职权界定等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
张永冀(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金昕(中央财经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
苏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摘要:经营月报是中国资本市场试行的一项信息披露探索。本文基于手工整理的上市公司月报披露数据,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进行多期DID检验,分析了披露经营月报对上市公司审计费用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实证结果显示:(1)经营月报降低了审计费用,且披露频次越高审计费用越低。(2)机制分析发现,经营月报降低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操纵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而降低了审计风险溢价。(3)异质性分析表明,在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市场势力较弱的子样本中,经营月报对审计费用的负向影响更显著。(4)进一步研究发现,强制性比自愿性月报披露更大程度上显著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本文提示审计师及时关注月报信息,了解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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